【陳希同】(1930-)四川安嶽人。65438-0948在北京大學中文系學習,加入中國民主青年團。1949 65438+2月加入中國* * *產黨。曾任北京市西單區街道工作組成員、市公安局第二分局第十二派出所副所長、人事股副股長、文書股股長、秘書。1953後在北京市委辦公廳工作,歷任劉仁同誌秘書、北京第壹機床廠車間黨支部副書記。1963後在北京昌平任農工部副部長、縣委副書記。受“文化大革命”影響,他們分散了勞動力。1971年後,任北京市昌平縣十三陵公社(農場)革命委員會副主任、馬池口公社黨委書記。1973後在北京任昌平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縣委書記、縣革委會主任。1979擔任北京市副市長。1981年任北京市委書記(常務)、副市長。1983後,任北京市委書記、副書記、市長。1988至今,歷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國務委員。他是中共第十二屆和第十三屆中央委員。1992 10在中共十四屆壹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同年65438+2月,當選中共北京市委書記。1995年4月,因北京市副市長王經濟犯罪案,辭去北京市委書記、常委職務。1997年9月,1997被中央紀委立案審查,發現存在挪用貴重物品、貪汙腐敗、謀取非法利益、嚴重失職等問題。,報中央批準,開除黨籍。1998 7月31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貪汙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
張子善劉青山。
劉青山,出生於1914,河北省人,職工出身。1931年6月,加入中國* * *產黨,任天津地委書記,被捕前為石家莊市委副書記。張子善,出生於1914,河北莘縣人。1933 10加入中國* * *產黨,曾任天津地委副書記、天津地區專員,被捕時任天津地委原書記。過去,他們在黨的培養和教育下,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中都英勇作戰,立下了汗馬功勞。但在和平的環境中,卻經不起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逐漸墮落,成為人民的罪人。
從1950到1951,他們在天津當領導的時候,偷了2891510000元的地方糧食(註舊10000元,新1元)和30億元的防洪水利專項資金(還是65438+)。扣除給修機場農民工補貼糧食5.433億元,給治河農民工賺取糧食3.7473億元,給治河農民工倒賣糧食獲利22億元;此外,還以施工為名騙取銀行貸款60億元,從事非法經營。以上* * *為1.554954元。他們還以生產為名借給政府非法經營,並送去49億元巨款給奸商倒賣鋼材,造成人民資產損失6543.8+04億元。他們還派人冒充解放軍,用救災資金從東北購買了4000立方米木材,嚴重影響了災民的生產生活。在獲得非法利潤和大量腐敗後,他揮霍金錢,過著非常腐敗的生活。劉青山甚至對毒品上癮。據查,劉青山貪汙達184萬元(舊幣),張子善貪汙達194萬元(舊幣)。
1951年11月,中國河北省第三次代表大會揭露了劉、張的罪行。同年65438年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作出決議,經中央華北局批準,給予劉青山、張子善開除黨籍處分。2月195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開開庭審理,隨後河北省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劉青山、張子善死刑。
陳良宇
漢族,1946年6月出生,浙江寧波人,1980年4月入黨,1963年8月參加工作。畢業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工程學院建築系,大學學歷,工程師。
1963.08-1968.08解放軍後勤工程學院建築專業
1968.08-1970.09解放軍部隊演習當兵。
1970.09-1983.03上海彭浦機器廠工人、設計師、基建科副科長(其間:1979.02-1980.01在同濟大學工程結構系進修)。
1983.03-1984.03上海彭浦機械廠副廠長、上海冶金礦山機械公司黨委副書記。
(1982.09-1983.04市機電壹局黨校幹部輪訓班)
1984.03-1985.0438+0上海電器公司黨委書記
1985 438+0-1987.02上海市委老幹部局副局長、局長
1987.02-1992.10上海市黃浦區委副書記、區長(其間:1992.5438+0-1992.09,英國伯明翰大學政策學院學習)。
1992.10-1992.12上海市委副秘書長
1992.12-1996.10上海市委副書記
1996.10-2001.12上海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1.12--2002.02上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2.02--2002年438+00上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2.10--2002.11上海市委書記、市長
2002.11-2003.2.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市長。
2003年2月-2006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
2006年7月5日起,中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違規操作社保基金問題進行了調查。調查中發現,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對陳良宇案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了初步決定。中央紀委立即組織力量進行了初次核試驗。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委關於陳良宇同誌有關問題初步核實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陳良宇上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停止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中央紀委對陳良宇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三十七次會議,根據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免去陳良宇的十屆人大代表職務。此前,上海市黃浦區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依法罷免了陳良宇的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依法終止了陳良宇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追認;依據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陳良宇開除公職處分;陳良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7年6月9日至6月9日召開的中共* * *十六屆七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 *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陳良宇的審查報告,確認了中央政治局給予陳良宇開除黨籍的處分。
2008年4月11日,陳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第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六屆中央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2006年9月24日暫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