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九六壹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進行精減職工、減少城鎮人口的工作。為了使各地在這壹工作中,在處理壹些具體政策問題時有所依據,除了《中央工作會議關於減少城鎮人口和壓縮城鎮糧食銷量的九條辦法》中已經規定的以外,現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壹、關於精減的對象
這次精減的主要對象,是壹九五八年壹月以來參加工作的來自農村的新職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學徒和正式工),使他們回到各自的家鄉,參加農業生產。當然,在完成精減計劃的前提下,新職工中已經成為企業生產中的骨幹和技術能手的,也可以不減。
壹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來自農村的職工,確是自願要求回鄉的,也可以準許離職回鄉。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職工,不論新老,壹般的都不精減。但是,某些壹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如其因為家務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確實自願回家,回家之 後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準許離職回家;某些壹九五七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如其因為年老體弱,自願退休或退職的,也可以準許退休或退職。
對於老弱殘疾人員,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態度,必須有了妥善的安置辦法之後,才可以處理。
二、關於被精減人員的待遇
(壹)這次精減的職工,都按照離職處理,壹律不用帶工資下放的辦法。
(二)壹九五八年以來參加工作的新職工被精減時,除了發給他們當月的工資以外(當月工資的發法:工作不滿半個月的,發給半個月的工資;工作超過半個月的,發給全月的工資),另按照以下標準發給生產補助費:
(1)臨時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發給半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發給壹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在三年以上的,發給壹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不享受生產補助費的待遇。
(2)正式職工和學徒:工作不滿壹年的發給壹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學徒為生活補貼);工作在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發給壹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發給兩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作在三年以上的,發給兩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三)精減壹九五七年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照退休、退職辦法處理。
(四)職工本人及其隨行的供養親屬回鄉所需的車旅費及途中夥食補助費,由原工作單位按照現行規定的標準發給。
(五)上述生產補助費和車旅費、途中夥食補助費,由各單位開支後,列入財務決算報銷,國家財政不另撥專款。少數虧損企業沒有錢開支這筆費用的,可以暫向銀行貸款墊支,然後由財政上照數歸還給銀行。
(六)職工本人及其隨行的供養親屬回鄉的時候,原工作單位和當地管理戶口的部門、糧食部門,應該幫助他們辦好轉移戶口和糧食關系的證明,並且按照以下標 準發給他們回鄉後壹個月的口糧:原來糧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內的,按照原定量發給;原定量超過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發給。另外,回鄉途中需用的糧票,也根據上 述標準按照旅途天數計算加發。對重災區、缺糧區和回鄉職工過多的社、隊,各地可酌情多發給壹部分口糧,但供應時間,最遲不能超過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項待遇的規定,運用於中央和省、市、自治區直屬單位。各地現在自定的待遇標準如果低於以上規定的,是否改變,由省、市、自治區黨委決定。如果高於以 上規定的,應該改按以上規定執行。凡是過去精減的職工的待遇問題已經處理了的,不再重新處理。但是,對於那些符合這次精減的條件而現在仍是帶工資下放農村 的,則應該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礎上,改按現定的辦法處理。專(市)縣所屬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精減時的待遇問題,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另作規定。
三、關於回鄉後的安置工作
對於精減回鄉的職工,必須充分做好政治動員,要肯定他們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貢獻,講清目前形勢和黨的政策,使他們樹立回鄉生產發展農業光榮的思想。並且要 向他們講明,將來經濟建設事業發展,需要從農村抽調勞動力時,他們可以被優先錄用。對於回鄉的職工,城鄉兩方面都必須做深入細致的工作,認真安排,負責到 底。職工壹回到家鄉,當地黨的組織和社、隊幹部就應該熱情地、積極地幫助他們安家生產。回鄉後第二個月起的口糧要安排落實,當地安排有困難的時候應該立即 報告上級處理。住房有困難的要給解決住房問題。過去沒有分給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規定分給。同時幫助他們解決在小農具、自留地的種子以至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實 際困難(各地商業部門對此應有準備,有些小農具可以從城裏帶回去壹點)。總之,應該切實負責安排好他們的生產和生活。
四、關於在精減人員以後應該註意的事情
各地區和較大的企業單位在精減壹批人員以後,應該及時地派人到回鄉職工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況和協助當地解決安置中的問題。同時各單位都必須立即切實加強 本單位內部的定員定額管理、糧食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防止發生人減糧不減、人減錢不減的現象。減少壹個人,就必須減少壹個人的糧食,減少壹個人的工資,嚴 格做到人、糧、錢三者相符;絕不允許虛報冒領糧食和工資。為此,各單位既要有減人的計劃,也要有減糧和減錢的計劃,同時貫徹實現。減人必須騰出房子,這些 房子應該交給當地人民委員會統壹處理。因減人而余下的設備、工具,原單位應該妥善保管,防止損毀,隨後由主管部門統壹處理。
五、關於加強領導
精減職工、減少城鎮人口是壹項十分重要而又復雜的工作,各級黨委必須加強領導,為了協助黨委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具體領導,從省、市、自治區直至縣(市)各 級黨委,都應該成立減少城鎮人口和精減職工工作的領導小組,並且設置辦事機構,專門負責這壹工作。各級有關部門如公安、勞動、糧食、財政、銀行、鐵道、交 通、商業等部門,都應該積極參與這項工作,在黨委的統壹領導下協助各單位和農村人民公社***同把從精減、到旅途照顧、到回鄉安置等壹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終地切 實做好。有關地區之間,還必須加強聯系,特別是被減的人返回重災區的時候,更須預先聯系協商,作好各種安排,首先是糧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後才可以遣 送。總之,減人的決心必須大,時間必須抓緊,但是工作必須做好,力戒草率。
中 央
壹九六壹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