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政府不納稅,白契不印無效。元朝:要交* * *才能拿到完稅證明。晚清:合同上要貼稅票——
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應該簽訂合同,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古人在這方面並不比我們差,也註重循證工作。在古代,契約被稱為契約或契約。
西周
合同制度比較發達,合同也是壹式兩份。
早在2000多年前的奴隸社會,中國就有了比較發達的契約制度。
西周時期的契約主要有兩種。壹個是買賣合同,當時叫質押。優質代理有兩種,如買賣奴隸或牲畜,需要長券,即優質;小生意,比如買賣武器或者食物,用的是短券,也就是毒品。
另壹份主要合同是壹份名為“付別”的借款合同。質押和附贈雖然都是合同,但形式上並不完全相同。
傅別只在壹張竹簡上寫了借條,然後從中間切開。債權人和債務人各持壹半,紙條上的字寫了壹半。有必要把兩部分合在壹起才能看到合同的全部內容。質押是將兩份內容相同的合同寫在壹張竹簡上,然後拆分成兩份,壹份給買方,壹份給賣方,每份都是壹份完整的合同。
南宋
不交稅,政府不打印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在宋代,契約壹般稱為“千照”。按照法律規定,買賣或者轉讓財產都要簽訂合同,合同也要政府蓋章,類似於公證合同。
但是南宋* * *不會免費為民服務,而是要收稅。政府簽的合同叫紅契,是房產糾紛的主要依據。如果簽合同的時候不交稅,政府是不會蓋章的。這樣的合同是白契,沒有法律效力。萬壹打官司,白契不能作為證據。
東漢
造紙術發明後,竹簡的契約就消滅了
總是在竹簡或者木簡上寫合同也是壹件費力又費錢的事情。自東漢出現四大發明之壹的造紙術以來,竹簡與木簡的契約已經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成本低廉、攜帶方便的紙質憑證。
當時的契約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評書,壹種是寫書。
判決書是秦朝做的。它將合同分成兩半,雙方各拿壹半,作為履行合同和與政府發生糾紛的證據。
手寫是漢人的發明,是把兩塊合同內容相同的木板放在壹起,雙方或雙方加保證人劃手指。
所謂畫,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下方或背後的姓名上,用自己手指的長度畫壹條線,並畫出指尖和指關節的位置,或者只是指出指尖和指關節的位置。
紙張出現後,上述兩種合同逐漸改為用紙書寫。
元朝
要取得完稅證明,您必須向* * *支付人民幣
代合同是由政府統壹印制的。當時的法律規定,合同文件及其所附文件都要有壹個“契證”。
契證是元朝* * *向納稅人開具的納稅憑證。元代用銅板制作,成本比較高。因此,收取適當的費用是必要的,最初是壹種費用,後來被加到三錢。沒有合同的,視為偷稅漏稅。
明代的契約形式更加多樣。例如,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兩種:租賃合同和租賃合同。前者是出租人出租土地給承租人耕種的合同,後者是承租人出租耕地的合同。
東晉(317-420)
稱合同為“紙質券”,交稅後加蓋公章。
東晉時期的契約叫“紙券”,是壹種納稅後加蓋公章的契約。從十六國來說,契約也叫“約”,就是在兩本書和契約的交界處寫“同”字,後來又寫“約”字。有人更是別出心裁,寫了壹句吉祥的話。這個時候,文字開始取代漢代的畫指。
唐朝
把合同叫做“市場券”,政府的統壹格式。
在唐代,這種契約被稱為“市券”,其格式和文本由政府統壹規定,也省去了當事人起草契約的麻煩。
值得壹提的是,“契”的稱謂在唐代開始成為正式的契約稱謂,源於“分契”的意思。這是因為古代的契約文書,如質押、質押、判決書等,都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同壹內容分為兩部分。使用時,兩部分合二為壹,故名“契約”。
清朝
逾期不繳納印花稅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在代中期以前,法律允許人們自己書寫和訂立契約,只需在契約背面加蓋公章即可。公章是交易經政府登記納稅後,由政府填發的文件,作為合同的重要附件;後來用了合同紙的公章,也就是合同文本。當然,私下的合同文件通常是允許貼上合同尾部的。
後來,妳要支付合同的印花稅。這裏的印花稅是對附在合同上的專用印花稅票征收的壹種稅。不貼稅票,不交印花稅,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古代與現代書面契約的比較
古代要求白紙黑字,現在電子郵件也可以。
古代的書面契約,要麽刻在竹簡、木簡上,要麽寫在紙上,大多要求白紙黑字。現在,凡是能證明雙方有約定的,都可以稱為合同。《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所載內容的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現在國家已經頒布了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供人們參考,但從來沒有像古代那樣要求使用國家印制的合同。使用示範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古今比較與有效條件
古代要政府蓋章,現在壹般都是立即生效。
在古代,契約必須由政府蓋章才能成立和生效,自南宋以來壹直如此。
現在壹般合同成立就生效了。至於合同何時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也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他們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署壹份確認函。簽署確認函時合同成立。”
還有壹些合同不是成立時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經過壹定的程序,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
古今比較與口頭契約
在古代,其有效性是不可否認的,但現在有些情況是不可行的。
無論古今,口頭合同的效力都是被認可的。最早的時候,合同是口頭出現的,只是到了後來交易增多,內容復雜,才不得不用書面合同來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但是立法並沒有否定口頭合同的效力。
現在為了讓大家知道口頭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但是口頭合同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可行的。如《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古今比較與當事人資格
在古代,孩子們在訂立契約方面受到限制。現在,我們看看他們是否“有能力”
不是每個人都能訂立合同,古往今來法律對合同當事人的資格都有限制。
在西周,只有貴族才能買賣土地、奴隸等貴重物品,也就是說,只有貴族才有資格簽訂這種買賣合同。但是和租賃合同、貸款合同壹樣,法律還是允許普通人簽署的。
在封建社會,大多數人有權締結各種契約。但由於傳統思想認為子女的事由父母管,婦女的事由丈夫管,這是天經地義的,因此子女和婦女的民事權利受到限制,這些人不能自由訂立合同。
從唐律開始,歷代法律都規定,父母在場的情況下,兒孫不得私自出售農房、奴婢、牲畜等物,契約無效,除非經政府批準。明朝還限制官員、官員子女及其親屬訂立契約的自由。
民國以來,法律與世界接軌,逐漸廢除了對公民締約自由的不公平限制。
現行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人從出生起就享有的,“民事行為能力”稍微復雜壹點。
《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味著可以自由訂立合同。
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隨便訂立合同,比如買少量的玩具。如果是大額交易,比如買電腦,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合同才有效。
至於1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
古時候的同城怎麽說。
ㄊㄨㄙˊㄧˋ姓名:依桐拼音:tóng yì朱茵解釋:通縣。來源:《漢書·賈誼傳》:“文帝初立時,聞河南為天下第壹保衛吳公安寧之地,故與李斯同鎮,得其所學,以為是廷尉。”例:周亮公《清代影》卷二:“袁瑞曾得密本,後歸同城章。”翦伯贊《中國歷史大綱》第九章第七節:“1876,師從同鎮秀才朱慈祺,掌朱堅、王陸理學三年。”
同學同義詞,古代怎麽說?中國古代文學中對學生的稱呼有:“硯席”、“同年”、“同學”
古代“同學”二字怎麽說?1,同學
古代學習條件十分艱苦,故稱同窗,有“寒窗”之意。說“同學”這個詞也表現了說話人之間的親密和尊重,比說同學親切多了。
2.和同壹個家庭生活在壹起
所有的學生都是齊繡的(《送東陽序》)
以上兩種都可以。妳的贊同是我回答的動力。請采納。
古代怎麽打招呼!
額外獎勵就是獎勵。
古時候皇帝給的賞賜叫禮物。
古代怎麽說教訓?
發音:kè
古代漢語釋義:
①按照壹定的標準進行測試和評估。《管子七定律》:“成品不用無類,不試不藏。”
(2)監督指定工作的完成。《南齊書·武帝紀》:“農桑要嚴教。”
按照規定的內容和輕重來學或教。白居易《九書同元》:“苦讀,二十年來,白天上課,晚上讀書。”
(3)按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征收稅款。《宋武帝孝經》:“我歲,開始在南徐州為僑民出租。”
再次征稅。鮑照《仿古》:“歲末,賜井,追課。”
古代怎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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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古代有多少>
回頭看,看,看,看!
看妳說的“看”是什麽意思了。因為看見本身有很多意義。
問古之言,問今之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