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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前教育的發展和趨勢如何?

20世紀下半葉,普及幼兒教育已成為壹種社會趨勢,也是世界許多國家教育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世界範圍內的發展趨勢:國家財政支持幼兒教育。

19世紀中葉以前,學前教育壹直是私人活動,但在20世紀逐漸發展成為公共責任。[1]國家幹預幼兒教育已經成為世界範圍內的發展趨勢。政府幹預學前教育的方式很多,制定政策、加強管理當然很重要(如嚴格學前機構審批制度、加強資產監控;制定學前教育質量標準並監督實施;建立教師資格和培訓制度等。),但公共財政支持也是國家幹預幼兒教育的重要方式。

經合組織國家主要通過公共財政支持幼兒教育。在壹些國家,無論父母的就業狀況和收入如何,幼兒教育都是免費的;其他國家則是國家財政支持和按父母收入支付並行,父母支付的部分壹般不超過費用的30%。[2]其他壹些發達國家雖然不像OECD國家那樣管理,但也通過各種支持方式承擔政府對幼兒教育的責任。這些方法包括:

1.國民教育向下延伸。這是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做法。自2006年起,澳門特區將免費教育擴展至1 ~ 2年學前教育。臺灣省也推出了國民教育延長壹年的計劃(K教育),2004年開始從“離島”(澎湖、連江、金門等)試行。)和原住民集中地區,優先幫扶資源薄弱和文化弱勢地區,再逐步推廣到全島。

2.國家撥出專項資金支持社會弱勢兒童的早期補償教育。如美國的早起步計劃和英國的保證起步計劃。3.政府擁有壹定數量的公園。對政府認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給予財政補貼。4.通過各種方式(如退稅、補貼)為幼兒家庭提供保育和教育支持,等等。

二、國家財政支持幼兒教育的原因

目前,雖然壹些國家已經將5歲甚至4-3歲兒童的教育納入國民教育範疇,但總體來看,學前教育不是義務教育,仍然屬於“非義務教育”。既然是非義務教育,為什麽不像我們有些人想的那樣“完全交給市場”?教育經濟學家從幼兒教育的正外部效益和幼兒教育市場的缺陷兩個方面論證了政府財政投資幼兒教育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A)補償幼兒教育的積極和外部利益

學前教育是否具有正的外部效益,是政府是否應該給予財政補貼的重要依據。外部性是經濟學中的壹個重要概念,是指如果壹種經濟行為附帶地對其他消費者(第三方)產生了影響(收益或損失),而相應的成本沒有在市場價格中得到反映,就會出現外部性。有利於其他消費者的行為具有正外部性,反之亦然。根據經濟學揭示的規律,在正外部性的領域,必然會出現投資不足。因為這種投資不僅給當事人帶來收益,也給其他當事人帶來收益,但是當事人只能根據自己的收益來確定投資水平,所以這個投資水平壹定小於社會最優投資水平。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財政投入就變得非常必要。

那麽,學前教育有正外部性嗎?除了投資人(家庭)還有其他受益者嗎?大量研究表明,幼兒教育的受益者不僅僅是兒童和家庭,國家也是主要受益者。綜上所述,學前教育對人的各種能力的發展具有長期的積極作用,可以提高其未來的生產能力和經濟增長能力,提高國家公民素質,提高全民族的文化道德素養;幼兒教育可以改善婦女就業機會,促進性別平等,減少貧困人口數量,降低社會救助成本;幼兒教育有利於打破“代貧、代貧”的惡性循環,促進社會公平。

在各類關於早期教育成本收益的研究中,大衛·魏卡特及其同事的工作最具代表性和說服力。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他們對123名低收入家庭的兒童進行了近40年的跟蹤調查。本研究設置了實驗組和對照組。實驗組兒童接受高湛-佩裏早期教育計劃1~2年。本研究從學業成績、經濟狀況、犯罪率、家庭關系和健康五個方面考察了優質學前教育的效果。發現與對照組相比,實驗組兒童學習成績高,就業率和經濟收入高,犯罪率低,家庭關系和諧,藥物濫用率低。

佩裏的研究表明,對幼兒教育的投資是最經濟的,回報率也是最高的。當孩子年滿27歲時,投資回報率為1: 7.16。這項研究最近的成本收益分析發現,當這些孩子40歲時,整體投資回報率已經達到1: 17.07。其中,對兒童的回報率為1: 4.17,而對社會的回報率為1: 12.9。詳細分析表明,88%的社會回報來自犯罪率的降低;4%來自教育支出的減少(特殊教育和咨詢等。);7%來自所得稅的增加;1%來自社會福利支出的減少。其他國家(如加拿大)的研究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

200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芝加哥大學教授詹姆斯·赫克曼(James Heckman)總結類似研究的結果,在《培育人力資本的政策》壹文中指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在壹個人的童年時期投資1美元,會比童年以後投資同樣數額帶來更多的收益。最好的投資方針是:孩子年齡越小,投入的錢越多,並且隨著他的成長過程不斷增加。“將人力資本投資引導到幼兒身上,是對社會公共資金更有效的利用。”所以OECD1999的教育政策分析指出“幼兒教育是終身學習的第壹投資,對嗎?壹項影響深遠的政策援助。”今年幼兒教育總結報告的題目是“幼兒教育與保育:投資受益最大的教育階段”。[5]這個受益者不僅是孩子個人及其家庭,更是整個社會。所以,幼兒教育是公益性的,是“社會公益事業”,國家財政自然要支持。

美國、英國、OECD國家都是市場經濟發展非常成熟的國家,但都選擇了國家財政支持幼兒教育的政策,應該說是對幼兒教育公益性(正外部性)的認可,符合上述經濟學原則。

(二)彌補幼兒教育市場的缺陷

供求雙方及其市場交換過程的缺陷決定了市場機制對幼兒教育的調節作用有限。政府必須運用各種手段,尤其是經濟手段,來彌補自身的不足。

1.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學前教育市場問題。

人們往往認為自由市場是壹個平等的市場,自由競爭必然會提高產品質量。但事實未必如此。當買賣雙方擁有的信息不完全平等時,交易實際上是不平等的。三位因運用不對稱信息理論分析市場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教授發現,現實生活中市場主體(買方和賣方)不可能擁有完全的市場信息。信息不對稱必然導致信息所有者的利益更大,損害對方的利益。而且,當賣方比買方掌握更多的產品信息時,低質量的產品就會把高質量的產品驅逐出去,這樣市場上的產品質量就會不斷下降,就會出現“劣幣追良幣”的現象。同時消費者對市場的信任也會被破壞,最終導致市場萎縮,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下降。與壹般商品市場相比,學前教育市場更容易出現服務者和購買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於幼兒家長往往缺乏專業知識,無法辨別托兒機構的好壞,容易被供應商的誇大宣傳和壹些表面現象所誘惑。另外,很難把握整個學前教育市場的情況,家長很難做出理性的選擇,價格高也不壹定能換來真正的高質量。特別是幼兒教育投資雖然與任何後期教育階段相比收益最大,但與其他教育階段相比,其投資收益(特別是作為人力資源投資收益)相對隱蔽,難以察覺;其次,它具有“長線性”和“整合性”的特點,其效果往往需要20年才能顯現,而且往往與後續教育的效果相結合。如果不是專門研究過,往往很難單獨表現出來。這些特征會直接影響家長對幼兒教育價值的判斷,從而影響他們的選擇行為。

多項調查顯示,雖然家長對幼兒教育的熱情較高,但他們的熱情普遍低於其他學校段,但他們對其價格的敏感度普遍高於其他學校段。壹般來說,便宜、方便、離家近是很多家長選擇幼教機構的主要原則,而質量往往被忽視。目前,在我國,壹些非法幼兒園屢禁不止,甚至壹些地方低質低價幼兒園擠占了價格合理、質量較高的幼兒園。主要是因為存在這樣壹個只註重價格而忽略質量,只要求關心而忽略教育,缺乏對質量判斷能力的買方市場。

2.學前教育市場不能滿足教育公平的要求。公平是處理社會經濟生活中各種利益關系應遵循的合理原則。在經濟學領域,公平的核心是資源配置。教育公平的核心是教育機會的平等和教育選擇的自由,即“資源分配的公平”。教育機會平等不可能通過教育市場來實現,因為市場遵循的是私人利益驅動的平等交換機制。換句話說,價格是以質量為基礎的,優質優價。教育是壹種人力資本投資,明顯受到每個家庭當前經濟狀況的制約。貧困家庭往往缺乏投資來源,導致子女沒有機會接受或得不到優質教育,從而影響孩子未來的學習和發展,形成世代貧困的惡性循環。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在分析貧困原因時指出:“收入的差異主要是由財富的多少造成的。?比起財產的差別,個人能力的差別可以忽略不計。?低層或工薪階層的父母往往負擔不起孩子上商學院或醫學院的費用——這些孩子被排除在整個高薪職業之外。”事實上,窮人家的孩子和富人家的孩子在教育機會上的差異不僅體現在高等教育的被迫“選擇”上,而且從幼兒教育就開始了。這顯然不符合促進社會公平的基本要求。

此外,不平等的教育機會違背了效率的要求。貧困家庭的孩子可能因為缺乏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而無法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從再分配的角度提供教育,參與人力資本投資,將有助於提高公平和效率水平。政府幹預是維護教育公平、實現社會公平的基本手段。

在過去,教育公平(首先是教育機會平等)的概念經常被用在義務教育階段。但近幾十年來,這個概念進入了學前教育領域,因為這是壹個人生命的真正起點。

三、加大財政投入——我國幼兒教育發展的迫切需要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構建和諧社會,社會公平是基礎,教育公平是起點。在完全教育市場條件下,人們受教育的差距對應著收入的差距。家庭收入直接影響教育機會,教育機會通過影響人的發展影響家庭收入。這樣,貧富差距的“馬太效應”就可能無限延續下去,惡化社會利益格局,埋下城鄉、地區、階層之間矛盾、緊張、沖突的隱患,這與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念背道而馳。

目前,在中國獨生子女占多數的現實中,壹個孩子牽動著三個家庭中至少六個成年人(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心。據統計,2003年中國約有51.06萬學齡前兒童(3-6歲),涉及至少3億成年人。幼兒教育是最具社會公益性、最直接體現“三個代表”思想的“民心工程”!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重視學前教育的作用,必須從制度和政策上保障學前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憲法》和《教育法》規定的國家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體現了對兒童和人民的關懷。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基本實現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公眾對幼兒教育的需求不斷增加,我國幼兒教育體制改革應該如何改變?制度創新應該如何體現?中國學前教育發展的合理趨勢應該是怎樣的?我們認為,過去我國學前教育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學前教育經費整體投入不足,有限的學前教育資源分配不公,效率低下。在國家整體投入逐年增加,廣泛吸收社會資金發展幼兒教育以滿足大眾需求的同時,資源分配不公、效率低下應該是改革的主要方面。

資源分配不公,效率低下,與投資體制有關。應該承認,我國幼兒教育的投入體制存在問題(僅限於公立幼兒園)。這或許有其歷史合理性。但時至今日,這種投資體制的弊端越來越明顯,改革勢在必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常說的“存量不變,增量盤活”,對學前教育體制改革有壹定啟示。我們建議:

1.國家投資的公辦園要切實發揮示範、培訓等方面的作用,讓國家財政投入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渠道惠及更多的孩子。

2.企業和幼兒園作為單位福利,從單位分離出來後應轉化為社會福利,國家在建立公共財政制度時應考慮以適當的方式將其加入社會福利體系。

3.增量部分是針對弱勢群體的,因為大量研究表明,幼兒教育對弱勢群體的收益是最高的。國家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優先在農村、邊遠地區和社會弱勢群體集中地區實施學前壹年義務教育,有條件的逐步擴大到所有兒童。

(本報告基於、蔡、的論文《世界學前教育發展趨勢:國家財政對學前教育的支持》,原載《學前教育研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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