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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工作涉及哪些知識產權?如何規範操作?

圖書館是從事文獻信息收集、加工、儲存、傳播、研究等活動的場所。其工作的每壹個環節都與知識產權保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尤其是在圖書館的角色發生了巨大變化的今天。圖書館除了傳統的信息收集和傳播任務外,還承擔壹些信息發布者整理和發布各種形式的信息產品的任務。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不再局限於如何“合理使用”他人的信息資源,還包括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因此知識產權問題更加受到圖書情報界的密切關註。基於這壹點,本文將對圖書館可能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壹、信息收集整理和知識產權保護

信息采集是圖書館信息服務的基礎。在這方面,圖書館涉及的主要知識產權問題是收集的信息產品是否是合法的信息產品。中國於1990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2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公約》,於1992頒布了《實施國際版權條約的規定》。所以從法律上講,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作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他的作品,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他的錄音錄像制品,都是侵權行為,他的作品也是非法出版物。

二。信息服務和知識產權保護

1.借閱:書刊借閱是圖書館為用戶提供的壹種主要服務方式。對於著作權人的圖書借閱,圖書館界壹直存在“公共借閱權”的爭議。這裏的“公共借閱權”是指作者因圖書館將其圖書借給讀者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在西方國家發展迅速。目前,英國和美國已經開始在公共圖書館推行這壹制度。而在中國,由於經濟文化不發達,采用“公共借閱權”制度將不利於知識的傳播,還會對科技進步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這種做法是否妥當仍有爭議。

2.復制:復制是使信息廣泛傳播和利用的重要手段。在著作權法中定義為“通過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復制品的行為”。然而,現代技術的發展似乎賦予了復制新的內涵,光盤刻錄、電子掃描、網上信息下載等新方式都被視為復制的重要方式。雖然【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為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或者為圖書館、檔案館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復制我館收藏的作品,屬於復制合理使用的範疇,但是由於新的復制方式和復制對象的特殊性,不得不重新考慮壹些問題。

首先,將印刷作品原件數字化提供給用戶使用是否合法,是否產生了新作品,業內基本得出結論:沒有產生新作品,在“合理利用”範圍內復制是合法的,但不允許出版;其次,用戶通過互聯網或局域網下載圖書館放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是否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是否可以隨意復制,與數字作品傳播方式的確定密切相關,至今仍是爭論的焦點。第三,如果用戶閱讀了圖書館放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暫存在隨機存取存儲器中的信息是否構成復制行為,讀者是否有權對其進行各種形式的處理?因此,如果圖書館處理不當,很容易導致侵權,這壹點我們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3.數字作品的網絡傳播:近年來,計算機網絡的快速發展和全面普及,也帶來了壹種新的信息傳播方式:網絡傳播。這種網絡傳播方式不僅能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大範圍內傳播文本信息,還能將聲音、圖形、圖像、動畫等多媒體信息傳遞給用戶,這使得圖書館利用網絡傳播信息越來越普遍。數字作品在互聯網上的傳播有多種形式,如電子數據庫檢索、視頻點播、網絡遠程教學等。

1)電子數據庫具有存儲量大、檢索方便快捷的特點,可以包含多種信息,如文字、聲音、圖像等。自問世以來壹直受到信息工作者的青睞,特別是隨著WWW檢索方式的出現,普通用戶無需培訓就能輕松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因此大多數圖書館都引進或建立了各種數據庫,並通過局域網或INTERNET網絡向用戶提供服務。

2)視頻點播是壹項新技術。通過視頻點播,用戶可以在遠端使用電腦或電視機的遙控器,通過網絡從圖書館隨意收藏的大量視頻資料中獲取自己需要的視頻節目。這種方式是圖書館向用戶傳播視頻信息的重要途徑。

3)網絡遠程教育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計算機網絡技術和多媒體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壹種新型教育。人們可以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計算機網絡環境下實現“隨時隨地互動”的教學活動。圖書館是開展網絡遠程教育的重要基地。大量的教學軟件和信息資源需要通過圖書館在網上傳播給讀者,以滿足他們的信息需求。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網絡傳播,首先要明確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公眾傳播數字作品是壹種什麽樣的行為,然後再確定這種行為屬於作品的合理使用還是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對於第壹個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有學者認為是壹種“發行”行為,理由是發行是指通過出售或出租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壹定數量的作品復制品,以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當用戶從網上下載壹部作品時,只要數字化的信息進入用戶的RAM,就可以在壹定時間內或永久地穩定再現原作,這就構成了“復制”行為,因而也構成了“發行”行為。也有學者認為類似於“廣播”,理由是廣播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等方式傳播作品,但網絡傳播的作品與有線電視傳播的作品並無本質區別,將網絡傳播視為公眾傳播可以避免發行權用盡原則的矛盾,無需擴大“發行”的定義。對於第二個問題,大多數人認為,向讀者提供作品的永久副本,除了合理復制外,還需要著作權人的授權,可以通過簽訂許可協議來明確,例如限制訪問範圍,即只能在特定場所或特定域名內訪問,按訪問次數收費,通過數字水印、電子簽名、密碼、CA(CertificationAuthority)認證技術等來限制讀者對作品的復制和傳播。

4.信息咨詢服務:咨詢服務主要是詳細搜索專題信息,代用戶編制各種二、三次文獻的工作,是圖書館開展的深層次服務工作。因為所有這些作品都是基於對他人作品的研究、加工和整理,而研究成果也就是所研究的作品會部分或全部提供給用戶,所以這些作品的開發都會涉及到知識產權。無論是人工查閱還是機器查閱,如果少量復制相關資料供用戶教學科研使用,應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但如果大量復制相關資料,特別是大量復制數據庫內容供用戶作他用,則屬於嚴重侵權。壹般圖書館在購買數據庫時,會在與出版社簽訂的合同中對數據庫的合理使用範圍做出壹些明確的規定,比如用戶的性質、復制的方式等。

5.資源共享:近年來,隨著書刊價格的快速上漲和信息的急劇膨脹,越來越多的信息工作者已經意識到,只有通過資源共享才能滿足用戶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同時,技術的發展使圖書館資源共享成為可能,於是圖書館之間形成了各種聯盟,希望通過聯合訂購、館際互借、文獻傳遞等方式滿足用戶的需求。這些做法雖然有利於信息的傳播,但也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壹個問題,即多個用戶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通過網絡和數字技術使用同壹個復制品,這將打破著作權人和出版商獲得的利益與公眾獲取信息之間的平衡。壹些出版商開始擔心圖書館購買的第壹本是否會成為許多用戶的最後壹本。如何在既保護作者權益又兼顧公眾利益的現代技術環境下重新建立兩者的平衡,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

第三,信息產品的生產

1.編輯作品:按照特定的目的收集信息,重新整理形成新的作品,壹直是圖書館的壹項重要工作。傳統圖書館主要開展書目、索引等檢索工具,綜述等三種文獻的編纂,專題資料的編纂等紙質工作。現在,隨著計算機的普及、數據庫技術的成熟和信息數字化的簡化,越來越多的圖書館開始涉足數據庫和多媒體作品的制作,例如,建立書目數據庫、聯合目錄數據庫、各類導航數據庫、多媒體專題數據庫等。

在這方面,知識產權問題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編輯的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以及如何保護自建數據庫和多媒體作品的著作權,另壹類是在制作過程中使用他人作品作為素材是否需要著作權人的許可,是否會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因為傳統的印刷組裝作品基本都是被版權保護認可的,所以這兩類問題的焦點其實都集中在數據庫和多媒體作品上。

數據庫能否作為編輯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目前仍有爭議。數據庫是以系統和有序的方式排列數據或其他材料並以電子方式表達的獨立作品或信息的集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可以認定為匯編作品。但是,由於數據庫的內容很容易被他人復制,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提取和重新排列,形成新的數據庫,人們很難通過內容的選擇或排列來區分其是否構成智力創作,從而引發了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爭議。

多媒體作品是利用數字技術同時或交替表達文本、數據、聲音、圖像等媒體信息的信息集合。通常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作品的集合。關於這類作品的性質,有兩種觀點。壹種是把它當成壹個集合作品,因為多媒體作品創造了壹種新的表現形式,但並沒有改變集合作品的屬性。壹種觀點認為,不能簡單地把它當成匯編作品,而應該像電影作品壹樣作為壹種作品來保護。原因是多媒體作品的制作可以說是壹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根據總體設計方案,用多媒體制作軟件進行選材、構思、劇本、畫面、聲音的創作、合成、調試,最終形成壹個可玩的產品。類似於電影作品的制作,既然電影作品可以單獨視為壹種作品,那麽多媒體作品也可以單獨視為壹種作品。不管多媒體作品的性質如何,顯然多媒體作品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根據各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人們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因此,無論是數據庫作品還是多媒體作品都面臨著壹個問題:如何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使用其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制作。在數據庫和多媒體作品的制作中,經常會用到大量具有版權的原創作品。如果要找到這些版權人,先取得他們的許可,再逐壹支付他們的版稅,對於任何制作單位來說,都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人力、物力,在現實中也很難行得通。在這種情況下,壹些國家提出成立專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處理數據庫和多媒體作品制作和使用中的原創素材問題,但這只能解決能否付費的問題。如果版權人要求高額版稅,如何協調權利人和制作方的關系,大概是無能為力的。

2.計算機軟件生產:信息管理的自動化離不開計算機軟件。作為計算機軟件的使用者,圖書館往往也是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在傳統的著作權法中,計算機軟件作為作品受到保護。但由於計算機軟件本身的特殊性,我國於1991年6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因此,在我國,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涉及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此外,壹些

目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主流還是【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根據《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這兩部法律法規目前只能保護軟件作品的表達,即固化在計算機程序只讀存儲器中的源代碼、目標代碼和程序受兩者保護,而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和操作方法不在保護範圍之內。這就給制作方帶來了壹些問題。雖然計算機軟件是以程序和文檔的形式表現出來,並通過它們實現某些功能,但整個作品的核心是制作者的創意。他們通過合理組織數據結構,優化處理流程和算法來實現軟件的高價值,但壹旦有人利用作者的想法,獨立開發與自己作品非常相似的軟件,或者采用特殊的方法。修改軟件中的變量名、函數名或過程名,調整不重要的進程操作順序,會呈現不同的表現形式,因此可以有尊嚴地受到法律保護。此外,計算軟件易於復制,復制成本很低,這也容易導致嚴重的非法盜版。對於這些問題,生產者只能通過采取壹些特殊的加密措施來保護自己的產品。如何從法律角度有效保護生產者的權益,仍然是壹個難題,需要進壹步研究。

四。組織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

這方面主要涉及專業作品與非專業作品的劃分以及專業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現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如發表權、修改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1)職務作品,如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樣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負責;(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只有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的權利。在我國,除了員工發表的文章外,圖書館的信息產品壹般是信息工作者作為自己工作的壹部分,在工作時間利用本單位的設備生產的。因此,這類作品應當是專業性作品,作者可以享有署名權,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應當歸圖書館或委托圖書館制作產品的個人或單位所有。目前,許多單位已經采取了壹些措施,以避免產權糾紛,保護下屬單位的知識產權,協調員工和下屬單位的利益,如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或在簽訂聘用合同時,將員工和單位的責任、權利和利益作為合同的壹部分予以明確。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1.事實上,該庫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遠不止以上討論的,如商標、網站域名等,也越來越受到業界的關註。也可以看出,未來圖書館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會越來越復雜。這就要求我們信息工作者密切關註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立法動向,遵循合理使用原則,正確處理產權人與用戶的關系,註意教育和引導用戶合理使用圖書館提供的信息,減少或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2.在印刷媒體環境下,圖書館根據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其保障的合理使用原則,基本可以滿足用戶的各種信息需求。然而,隨著信息從印刷媒體向數字媒體的轉變,隨著信息處理、存儲、傳播和利用的更新和發展,原有的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技術發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調整和完善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目前,許多國家正在修訂原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以適應信息社會的需要。信息工作者也要與法律工作者壹道,密切關註國際知識產權立法和實踐動態,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逐步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實現高水平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建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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