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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區間管理,三大難題仍難以解決

央行近期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自主協商確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2017年1月1日起,央行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下限區間管理,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這次取消上下限區間管理,被認為是信用卡利率市場化再進壹步。

我國以前是利率嚴格管制,並在1993年正式啟動我國利率市場化,目的是進壹步理順存款利率、貸款利率和有價證券利率之間的關系;逐步形成以中央銀行利率為基礎的市場利率體系。

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遵循的是“先外幣、後本幣;先貸款、後存款;先長期、大額,後短期、小額”的總體思路,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1993-1999年實施貨幣市場利率市場化,貸款利率開始上浮。第二階段1999-2013年貸款利率完全放開,存款利率開始浮動;央行開始穩步推進存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擴大,最終於2004年10月央行完全放開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利率上限;2013年7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全面放開,貸款利率完全實現市場化。第三階段2014至今存款利率完全放開,2014年11月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至基準利率的1.2倍,2015年又提升至1.3倍、1.5倍,2015年10月24日央行決定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置存款利率浮動上限。至此,中國利率市場化進程在形式上基本完成。

但是在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市場化以後,仍然存在壹個利率市場化的死角,即信用卡透支利率仍然存在限制。1999年《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復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2017年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實行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區間管理,並規定“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這次央行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自主協商確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這標誌著我國利率要素市場完全市場化。

但在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場化的同時,面臨壹個巨大的難題,即對以前已經形成的透支利率如何執行?是繼續實行以前的利率水平還是執行現在重新簽定利率的協定利率。這對7億信用卡用戶是壹個難題,對各發卡銀行也是壹個考驗。

第二大難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是否真的會導致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下沈趨勢?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信用卡市場已經形成非常大的存量規模。根據央行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全國銀行卡在用發卡數量87.98億張,其中,信用卡和借貸合壹卡在用發卡數量***計7.66億張。更重要的是,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906.63億元,環比增長6.13%,占信用卡應償信貸余額的1.17%。

這壹政策的出臺意味著,我國超7億張信用卡將被取消透支利率上下限區間管理,同時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906.63億元將面臨重新定價的風險和可能性。

很多人會認為,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和下限管理有利於各銀行下調信用卡透支利率,並引導信用卡透支利率大概率往下移動,同時由於銀行價格競爭的空間增大,銀行可以針對不同客群進行差異化的定價,對客戶而言則有可能得到更好的利率優惠。現實可能恰恰相反,信用卡與低息消費貸款本身就不是壹個競爭場景,信用卡掌握著用戶優勢和場景優勢的本身就是對消費信貸次優客戶的競爭,而消費信貸是對優質客戶的競爭,這就決定了信用卡透支客戶的粘性較大,同時由於對信用卡透支消費的過度依賴而對信用卡透支利率缺乏彈性和敏感度,而僅僅對信用卡的額度大小敏感性大,從而可能會出現信用卡透支利率的進壹步上揚。

現實中出現的以卡養卡、透支消費和套現行為的發生,無疑就是對信用卡透支利率不敏感的結果,而信用卡分期的大量存在更說明銀行信用卡不可能進壹步下調利率。這既是客戶群體所決定的,更是銀行信用卡存在的問題和作用所在,這是壹對非常大的矛盾和非常殘酷的 社會 現實。

自2002年至2018年,中國銀行卡市場經歷了高速發展階段,銀行卡市場的交易量、交易筆數的年均復合增長率都在35%以上。但同時我們也經歷了三次大的變局,而每壹次變局都是對過度透支行為的抑制。

第壹次變局是2011年強化信用卡整體額度的管理,但直到這兩年才真正進行規範,目前對信用卡的壹人多卡、大額度授信規範就是這壹政策的結果。中國銀監會2011年第2號文件《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發卡銀行要加強信用卡總體授信額度的管理,應當對持卡人名下的多張信用卡賬戶授信額度、分期付款總體授信額度、附屬卡授信額度、現金提取授信額度等合並管理,設定總授信額度上限。但現實中仍然大量存在壹人多卡、過度授信的情況,2019年5月28日,廣東珠海律師助理月薪僅3000多元,名下卻有14張信用卡,授信額度超過77萬,信用卡欠款總額達到87.8萬多元。

第二次銀行信用卡變局:從嚴管理信用卡的套現行為,特別是對以卡養卡進行嚴格的約束。2017年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49號),其中最重要的壹條就是調整信用卡取現的還款政策從緊控制。以卡養卡的成本非常高,實際上有年化將近18%的取現成本,而通過套現服務機構完成的取現要壹次性的支付1%到2%之間的費用,如果每個月操作壹次年度套現服務手續費就達到了12—24%。

第三次銀行信用卡變局,2019年11月18日中國銀聯下發《關於開展收單機構信用卡違規代還專項規範工作的通知》,要求收單機構應從外包服務機構合作、商戶管理、交易監控等各環節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信用卡違規代還業務,對於發現信用卡違規代還業務的,應立即關停。截至2017年末國內信用卡余額代償市場規模在323億元左右,而信用卡代償的成本遠高於透支的利率成本。

從上面可以看出,信用卡透支利率並不是銀行信用卡競爭的最重要方式,而信用卡透支客戶對信用卡透支利率的高低並不敏感,在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的情況下,會不會推動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揚甚至大幅度上揚是壹個非常困難的猜想。

第三大難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如何解決信用卡透支利率與高利貸利率的矛盾?

很多人錯誤地以為從信用卡裏獲得了的資金都是無息的,甚至有的銀行的信用卡分期也以零利息為宣傳口號,但實際上從銀行信用卡獲得的資金不僅利息高而且是非常的高。

以信用卡小額貸款為例,有的人以為像透支購物消費壹樣沒有利息,所以就傻乎乎地辦理了小額貸款,但是這種小額貸款利率是非常高的,壹般銀行都會在年息13—18%之間,有的銀行甚至達到24%,還有個別銀行的信用卡年息超過了100%。

再以信用卡分期來看,很多銀行信用卡發放賬單時都會建議賬單持有人分期還款,有的還明確告訴妳沒有利息,真的沒有利息嗎?如果相信妳就上當了。銀行雖然確實不收取利息但是卻有手續費。有的銀行收取的手續費折合成利率達到15%--18%。

即使現在政策規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透支利率上限為已經達到了年息18%,下限也已經達到了年化12.6%,按照當前的市場定價水平,屬於相對偏高的水平。即使目前的利率水平保持穩定,仍然存在壹個嚴肅的政策障礙:即銀行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與高利貸標準的矛盾。

以前我國的高利貸標準是以24%和36%不標準界限,特別是24%的利率受法律保護被認為是否高利貸的標誌,因此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最高標準以及對貸款逾期進行罰息上限壹直是以24%作為法律標準界限。2020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確定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在被認為從法律法規上大幅度降低高利貸的上限標準,從而進壹步降低民間借貸成本的同時,也對金融機構的利率包括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的18%面臨著執行哪種利率的尷尬。

據多家媒體報道,2020年9月份平安銀行在壹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中,主張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罰息的請求遭到法院駁回,法院最終判定其按4倍LPR執行罰息。

雖然2020年10月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開始向 社會 公開征求意見,對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有明確的規定: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可以與客戶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

雖然最高法的關於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確定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明確是指 “民間借貸”而非“金融機構”,但現實中壹般的司法機構會參照民間借貸的上限標準界定金融機構的利率上限標準。這導致金融機構以前的大量業務規定和處理方式存在非常尷尬的境地。11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該院二審判決認為,壹審判決將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裏約定的利息、復利和逾期利息,參照新發布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按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這壹次央行下發通知,從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自主協商確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這同樣意味著信用卡透支利率不僅會突破4倍的LPR,更有可能突破24%的界限。

持牌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和信用卡透支利率不受限於4倍LPR,可以自主與客戶協商雖然體現了利率市場化的原則,但仍然面臨著於情、於理、於法三大困惑:

於情:持牌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受限於4倍LPR,必然導致持牌照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高於非持牌機構,從而讓人覺得金融機構是合法的高利貸機構,這與大眾金融機構承擔著普惠金融和服務大眾的理念有巨大的沖突。

於理:持牌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受限於4倍LPR,在道理上行不通,民間借貸的風險要遠遠高於持牌金融機構,而獲取的利率卻要低於持牌金融機構,這是違背風險與收益對待的經濟原則。

於法:持牌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受限於4倍LPR,會導致在法律執行上的混亂,不同機構適用於不同法律而導致執法標準不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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