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辦法規[2012]8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規範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期間使用和管理行為,保障專家庫有序運行,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管理辦法》,現印發妳們,請貫徹執行。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積極推動省級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首批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終端單位要註意及時總結經驗,在終端運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法規司反映。
附件: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2年4月9日
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試運行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國家庫)試運行期間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國家庫有序運行,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庫試運行期間的使用、維護、管理。
第三條 試運行期間,國家庫提供石油天然氣、城市軌道交通、電力、新能源、煤炭(含煤層氣)、氣象等領域的評標專家抽取服務。
國家庫將逐步擴大專家抽取領域和專家數量。
第四條 國家庫網址為*********************
第二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五條 在相關專業領域內具有壹定影響力,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專家,可入選國家庫:
(壹)能夠公正、認真、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與招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並滿足規定的專業業績要求;
(四)身體健康,年齡壹般不超過65歲;
(五)未曾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未曾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庫專家各專業業績具體要求另行公布。
特殊專業或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入選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專家入選國家庫,采取個人申請或者單位推薦的方式。采取推薦方式的,推薦單位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七條 申請人應按要求在網上填寫、上傳申請表,並按照申請表要求,報送各項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依據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評標業績,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發改法規[2010]1538號)規定的專業劃分,填報專業類別和專業代碼。每位申請人最多可填報5個專業。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入庫資格進行審查。
通過審查的人員,應接受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培訓與考核,考試合格者成為國家庫評標專家。
第九條 評標專家依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9號),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條 評標專家兩年內參加過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或地方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部門組織的評標專家培訓,可不再參加國家庫同類科目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三章 國家庫的使用和運行
第十壹條 試運行期間,國家庫按照自願原則,提供評標專家抽取服務。
網絡終端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國家庫網絡終端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網絡終端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對獨立的評標專家抽取用房,配有計算機、打印機、互聯網等網絡終端抽取所需的硬件設備與網絡運行環境;
(三)具有相對穩定的管理單位,以及經過專業培訓的專職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試運行期間,網絡抽取終端單位應定期對試運行項目評標專家抽取、系統運行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需要在國家庫抽取專家的,應登錄國家庫網站,進行招標項目登記。
第十五條 網絡終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壹)核驗經辦人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的,還應同時查驗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和委托代理協議,並留存復印件存檔備查;
(二)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填寫的《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條件表》和《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抽取回避單位表》,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三)打印專家抽取確認材料,並由網絡終端工作人員、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完成招標項目登記或未提供前款第(壹)項材料的,不予辦理評標專家抽取事宜。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名單確定後,發生評標專家不能到場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況的,由網絡終端記錄原因,並進行補抽。
第十七條 有下列事項之壹的,經網絡終端確認後,招標人可以依據需要依法從其他專家庫確定評標專家:
(壹)補抽失敗;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網絡中斷,無法抽取專家;
網絡終端應當在事後及時提交書面報告。
第四章 國家庫的管理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庫試運行管理工作,並對國家庫網絡終端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對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綜合表現進行履職評議,及時將評議結果上傳至國家庫系統。履職評議情況作為專家年度考核的參考。
第二十條 試運行期滿,評標專家經培訓及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二十壹條 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專家個人情況,包括個人申請書或推薦書以及有關證明材料,入選國家庫的審查過程以及結果的書面記錄;
(二)專家履職評議情況;
(三)信用情況;
(四)參加培訓情況;
(五)年度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可暫停或者終止其評標資格:
(壹)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國家庫評標專家資格;
(二)未按要求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
(三)在壹個年度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達到五次並超過抽中次數三分之壹;
(四)因身體健康狀況、工作調動等不適宜繼續參與評標活動;
(五)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
(六)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
(七)以國家庫評標專家名義從事有損國家庫形象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終止其評標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規定, 對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試運行期間,網絡抽取終端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暫停或者取消該抽取終端。
(壹)配置的設備、設施及人員不能滿足試運行要求;
(二)要求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支付抽取費用;
(三)對於符合抽取條件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抽取程序辦理抽取事宜;
(五)不按規定上報試運行項目評標專家抽取、系統運行及其他有關情況;
(六)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72條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庫工作人員在運行管理維護、抽取評標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標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