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規則是指經財政部批準的彩票遊戲規則。
《條例》第二條所稱憑證,是指證明彩票買賣關系成立的專用憑證,應當記載彩票遊戲名稱、購買數量和金額、號碼、符號或者圖案、開獎和兌獎等相關信息。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全國彩票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彩票監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監督管理全國彩票市場和彩票發行銷售,監督彩票資金的支付和使用;
(三)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議;
(四)審批彩票品種的開停及相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標準;
(六)審批彩票發行機構的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發行機構的財務管理活動;
(七)審批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計劃。
第四條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全國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國家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設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
(三)制定民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使用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辦法,指導地方民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
(四)審核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的開停及相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監督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發行機構銷毀彩票;
(六)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合同示範文本。
第五條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彩票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彩票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彩票銷售的實施方案;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彩票市場和彩票銷售活動,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彩票資金的支付和使用;
(三)會同省級民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審批彩票銷售機構的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銷售機構的財務管理活動。
第六條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管理工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設立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機構;
(二)批準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網絡;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使用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辦法,指導省級以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使用和管理彩票公益金;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彩票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
第七條《條例》第五條所稱非法彩票,是指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發行和銷售下列形式的彩票:
(壹)未經國務院授權發行、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以外的彩票;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擅自發行、銷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經財政部批準發行、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和彩票遊戲;
(四)未經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授權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八條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和體育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壹發行、統壹管理、統壹標準的原則,分別負責全國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發行和組織銷售。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國家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
(二)建立國家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銷售體系、市場調節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組織研究開發彩票品種,申請設立、暫停或者變更彩票品種,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管理國家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資金歸集結算、設備和技術服務、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印刷物流、彩票兌獎和彩票銷毀等工作;
(五)負責全國福利彩票的組織管理、體育彩票形象建設、彩票銷售、市場推廣、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和體育彩票銷售機構在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和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統壹組織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銷售工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銷售的管理辦法和工作規範;
(二)向彩票發行機構叫停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彩票銷售實施方案,經審查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銷售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資金歸集和結算、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物流管理、彩票發行;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形象建設、彩票銷售、市場推廣、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網點、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提出規劃,分別報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後方可設立。
第十壹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彩票品種,是指根據彩票遊戲機理和特點分類的彩票類型,包括彩票型、數字型、競猜型、傳統型、即開型、視頻型和基諾型。
《條例》第七條所稱開放,是指在已經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外,增加新的品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變更,是指在已經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範圍內,對彩票遊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範圍等事項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設立彩票品種,或者申請審批變更彩票品種,涉及技術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
第十三條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設立彩票品種的審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彩票發行機構將彩票品種申請材料報送民政部或國家體育總局審核;
(二)經民政部或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後,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出具受理或駁回意見;
(四)財政部受理申請後,通過專家評審和聽證會聽取社會意見;
(五)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和社會意見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的具體內容,包括彩票遊戲規則、發行方式和發行範圍的具體調整方案;
(三)彩票品種變更審批的市場分析報告;
(四)財政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的審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彩票發行機構將彩票品種審批申請材料報送民政部或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二)經民政部或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後,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出具受理或駁回意見;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和彩票管理有關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發行彩票品種或彩票遊戲時,應當向財政部提交擬停止發行的彩票品種或彩票遊戲上市以來的銷售情況、獎池和調節基金余額、停止發行和銷售的原因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暫停彩票品種或者彩票遊戲的審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彩票發行機構將停止彩票品種或彩票遊戲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國家體育總局審核;
(二)經民政部或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後,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並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意見;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和彩票管理有關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彩票銷售機構認為需要停止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品種、彩票遊戲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經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可以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建議。
第十九條經批準開放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組織上市銷售。
第二十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有獎活動,由負責管理彩票遊戲獎池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根據彩票發行銷售業務的專業和市場特點以及彩票市場發展需要,分為專用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和通用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彩票專用設備及技術服務包括:彩票投註專用設備,彩票設備及服務,彩票發行銷售信息技術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運行和維護,彩票印刷、儲運,彩票營銷策劃及廣告,彩票技術及管理咨詢。
通用彩票設備及技術服務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打印機、復印機等通用硬件產品,數據庫系統、軟件工具等商用軟件產品,工程建設。
第二十二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采購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有關規定,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或者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彩票專用設備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彩票代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有與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滿足彩票銷售需要的場所;
(四)最近五年無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五)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向社會招聘彩票代理人、設立彩票銷售場所,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2)公開、公平、規範、透明;
(3)優中選優,兼顧公益。
第二十五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彩票銷售合同示範文本,與彩票代理機構簽訂彩票銷售合同。彩票代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生效時間和有效期;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彩票銷售場所的設立、遷移、暫停和撤銷;
(五)彩票投註專用設備的配備和管理;
(六)彩票資金的結算、銷售費用、保證金或存款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和約定兌獎;
(八)監督及違約責任;
(九)其他內容。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嚴格履行彩票代銷合同。
第二十六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後,應當向彩票代銷者出具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代銷證和體育彩票代銷證的格式由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和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分別制定。
彩票應當放置在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
彩票代銷證是彩票代理人銷售彩票的合法資格憑證,不得轉借、出租和出售。
第二十七條彩票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a)彩票號碼;
(二)彩票代理機構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彩票銷售場所的地址;
(四)彩票的有效期;
(五)彩票發行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二十九條紙質即開型彩票、作廢彩票,應當定期銷毀。
彩票應通過擠壓和敲打的方式銷毀。
第三十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銷毀紙質即開型彩票無效票和終票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擬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以及銷毀時間、地點和方式。
財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自財政部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監督下銷毀彩票,並在銷毀後2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提交銷毀報告。
第三十壹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在難以判斷是否為未成年人時,可以要求彩票購買者或者彩票中獎者出示能夠證明其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二條彩票市場應當關閉。休市期間,停止彩票銷售、抽獎和兌獎。封閉式彩票的品種和具體時間由財政部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每年5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各彩票品種上壹年度的銷量、中獎金額、獎池基金余額和調節基金余額。彩票抽獎和兌獎管理
第三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彩票遊戲的開獎方式、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五條《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搖號結束,是指搖出彩票遊戲的全部開獎號碼或者產生全部開獎結果。
彩票號碼由專用彩票設備確定的,應當在當期彩票銷售結束時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通過專用電子彩票設備或者根據體育賽事確定彩票號碼的,應當定期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
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保存期限自保存之日起不得少於60個月。
第三十六條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省級民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彩票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統壹采購並直接管理彩票設備。
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不得出借、出租或者出售彩票設備。
第三十八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使用專用開獎設備或者專用電子開獎設備開獎。在開始抽獎之前,他們應該測試抽獎設備。搖號設備進入正式搖號程序後,不得暫停或停止。
因設備設施故障導致搖號中斷的,搖出的號碼有效。未搖出的剩余號碼,盡快排除故障後繼續搖出;設備、設施等故障無法排除時,應當啟用備用的彩票設備、設施繼續開獎。
開獎後,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負責開獎的工作人員應當對開獎結果進行簽字確認。簽字確認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0個月。
第三十九條基於體育競賽結果的彩票遊戲,經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彩票遊戲規則確認體育競賽結果後,視為彩票結果。
體育競賽因各種原因提前、延期、中斷、取消或被認定無效的,按照批準的抽簽規則進行抽簽和兌獎。
第四十條不按照彩票遊戲規則和彩票操作規程進行的彩票活動和彩票結果無效。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搖號不能如期舉行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後延期搖號;中斷搖號的,已經發行的號碼有效,剩余號碼及時向社會公布後順延。
第四十壹條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布當期彩票銷售和開獎情況,包括:
(a)獎券遊戲的名稱、獎券活動的日期或發行號碼。
(二)當期彩票銷售金額;
(三)當期開獎結果;
(四)獎池資金余額;
(5)贖回期。
第四十二條彩票售出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兌獎:
(壹)彩票因破損、汙染等原因無法正確識別的;
(二)紙質即開型彩票存在兌獎區域覆蓋層無法撕掉、無兌獎標誌、安全區域外露等問題。
因印制、運輸、儲存、銷售等原因造成未兌獎的彩票,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收回,並根據彩票購買者的意願退還購買彩票的款項或者更換同等金額的彩票。
第四十三條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中獎。最後壹天為全體公民放假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紀念日規定彩票市場休市的,順延至全體公民放假或彩票市場休市後的第壹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彩票獎金不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實物或者分期支付。
第四十五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願的任何方式要求其捐贈中獎獎金。彩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條《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後取得的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比例,是指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在彩票資金中的比例。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具體比例,是指彩票遊戲規則規定的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的具體比例。
第四十七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開立彩票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彩票資金歸集結算賬戶、彩票投註設備保證金或者保證金賬戶。
第四十八條彩票獎金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支付給彩票中獎者。
彩票遊戲單註獎金最高金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在彩票遊戲規則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彩票遊戲規則設立獎池和調節基金。獎池和調節基金應按照彩票遊戲規則分別核算和使用。
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立壹般調節基金。彩票遊戲經批準停止銷售後,獎池余額和調節基金轉入總調節基金。
第五十條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彩票遊戲有獎活動所需資金,可以從彩票遊戲調節基金或者壹般調節基金中支出。
不得利用獎池資金和業務經費開展有獎活動。
第五十壹條《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業務費用,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銷售額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專項用於彩票發行銷售活動。
第五十二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提取的業務費用比例,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提出,報同級民政部門或者體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月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彩票代理機構的銷售費用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和彩票代理機構按照彩票代理合同的約定結算。
第五十四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彩票市場的發展和發行銷售業務的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並根據其業務支出和業務費用及時撥付資金。
尚未撥付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應當用於彌補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收支差額,不得用於平衡壹般財政預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條彩票銷售機構業務經費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根據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
第五十六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從業務支出中提取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和彩票兌獎周轉金。
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專項用於因彩票市場變化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彩票發行銷售損失。彩票兌獎周轉金專項用於向彩票中獎者發放獎金的周轉費用。
第五十七條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用於平衡壹般財政預算。
第五十八條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分配政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配,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當地收取;上繳省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財政部門征收。
第五十九條逾期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銷售機構結算收繳後上繳省財政,全部留作地方使用。
第六十條中央和省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的實施和管理辦法。
管理和使用彩票公益金的單位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發布消息,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註彩票公益金標誌。
第六十壹條財政部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上壹年度國家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中央和地方各級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上壹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和執行情況。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壹)違反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彩票設備管理規定的;
(二)違反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或者彩票遊戲獎池資金、調節基金和壹般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
(三)未按照批準的銷毀方式和期限銷毀彩票的;
(四)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的;
(五)利用獎池資金、業務經費開展有獎活動;
(六)未以人民幣現金或現金支票形式壹次性中獎的。
第六十三條彩票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終止彩票代銷合同:
(壹)出借、出租或者出售彩票;
(二)未以人民幣現金或現金支票形式壹次性中獎的。補充規則
第六十四條本細則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