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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競價交易能委托他人辦理嗎?

第壹條 為規範惠州市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項目交易中的電子競價交易行為,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惠州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規定》以及交易所的相關操作細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的電子競價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利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電子競價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在交易所內進行的電子競價交易活動,適用本規則。本規則適用所有參加電子競價交易的當事人。主體合法,權屬清晰,程序合規,資料完整的企業產權、實物資產、債權、礦業權、林權、文化產權、招商引資、增資擴股、公***資源市場化配置等交易項目(以下均簡稱“交易項目”),均適用電子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章 釋義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委托人”,是指依法擁有競價標的處置權並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法人、其它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委托方可以是競價標的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也可以是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的代理人。

本規則所稱的“競買人”,是指擬通過電子競價交易方式受讓轉讓標的並向交易所提交了《電子競價競買申請書》(附件1)及相關資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經資格審核確認並按要求交納競價保證金,取得參與競價活動資格的競買人。

本規則所稱的“中標方”,是指以電子競價方式進行交易並最終購得交易項目標的的競買人。

本規則所稱的“投資人”,是指在路演大廳中註冊並通過交易所資格審查的,需要企業發布項目的且具有受讓、合作意願的依法設立且存續的法人、其它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本規則所稱的“競價保證金”,是競買人或委托人承諾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本規則及相關規定,履行約定,參與交易項目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經濟擔保。

本規則所稱的“《網絡競價須知》”(附件2),是指由交易所針對競價活動所制定的認為有必要向競買人說明的註意事項的文件。

本規則所稱的電子競價交易方式,是指由交易所依據項目轉讓公告的相關約定和交易標的具體情況,通過網絡平臺建立電子競價活動,組織競買人競爭交易標的的行為。

本規則所稱的“動態報價”,是指在交易所的組織下,競買人在目標標的報價期內隨時登錄報價大廳參與目標標的的報價,並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標的報價期滿後最高有效報價者成為中標方的報價行為。

本規則所稱的“場內行權”,是指其它股東參與網絡競價行使優先購買權(以下簡稱“行權”)的壹種方式。

本規則所稱的“場外行權”,是指其它股東在網絡競價外行權的壹種方式。

第三章 競價交易程序

第五條 交易所根據不同交易項目的特點選擇不同的競價大廳開展競價活動,並制作《網絡競價須知》及其它相關文件。

《網絡競價須知》中應寫明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轉讓標的名稱、競價方式及競價時間、競價起始價及加價幅度、競價保證金退還時間、結算交割、違約責任等,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還應註明具體行權方式。

第六條 競買人必須仔細閱讀本規則以及競價活動及標的相關信息、《網絡競價須知》、各競價大廳的使用規則及其它相關文件。

參加電子競價的競買人可自行到交易所指定場所辦理競價交易的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競價交易手續的,由代理人持委托人身份證、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到交易所辦理。

競買人根據《網絡競價須知》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向交易所提交相應的競買文件。交易所負責簽收和保存,對逾期提交的,交易所有權不予受理。競買文件應當真實、完整、有效。競買人須對競買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者不誠實的陳述所導致的壹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競買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前,競買人可以書面方式補充、修改或者撤回競買文件。補充或修改的內容應當視為競買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競買人須自行在競價系統中註冊並保存登錄賬戶和登錄密碼,競買人在向交易所提交的競買文件中應正確填寫自己所註冊的登錄賬戶(登錄帳戶欄必須以打印的形式填寫)。

參加“網絡競價大廳”的競買人必須在意向項目競價開始前在網上對項目申請競價,參加動態報價大廳的競買人必須在項目“自由報價期”開始後“限時報價期”開始前在網上對項目申請競價。

若因競買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網上申請導致賬戶無法激活的,由競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競買人應對其註冊帳戶安全負責,任何使用競買人登錄帳戶名和密碼登錄競價大廳的用戶,在競價大廳的壹切行為均視為該競買人本人的行為,由競買人負責。

第八條 交易所對競買人提交的競買文件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競買人在項目公告中規定的時間內向交易所交納競價保證金(以到賬時間為準)後,方可取得競價資格。交易所在確認收到保證金後,激活競買人所提交的註冊賬戶並通知競買人。

第九條 競買人在規定的競價時間內登錄電子競價系統進行報價。競買人在登錄參與電子競價時,除非先有正式的書面說明,否則均視為競買人本人在操作競價終端。

第十條 競價時間結束後,最高有效報價購得交易項目標的的競買人為中標方。最終報價以電子競價交易系統記錄的數據為準。系統將自動將競價信息生成《網絡競價記錄單》供各方競買人查閱或打印。

第十壹條 競價結束後,競價系統會自動向中標方發出成交提示。中標方應在競價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領取《中標通知書》,雙方簽章確認。並按要求與委托方簽署交易合同,再次返回交易所辦理鑒證,然後與委托方辦理交割手續。

第四章 電子競價的方式

第十二條 “網絡競價大廳”分為壹次報價和多次報價。

“網絡競價大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詳見《網絡競價大廳使用規則》。

第十三條 “動態報價大廳”分為“動態報價綜合廳”和動態報價專用廳。

“動態報價大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詳見《動態報價大廳使用規則》。

第十四條 “路演大廳”是指利用網絡路演,以圖、文、視頻及在線溝通等手段實現對項目的全方位長時間在線展示的網上項目推薦會。

路演大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詳見《網絡路演大廳使用規則》。

第五章 保證金及其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競價保證金

競買人參與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向交易所交納競價保證金。未按時足額交納競價保證金的不得參加競價交易活動。

競價交易結束後,如成交的,保證金中按項目公告或文件規定的方式處置;未成交,且不存在不予退回情形的,保證金在3個工作日後予以原額(不計息)原徑退回(退回賬號類別不能為信用卡)。

第十六條 違規處理

在競價交易過程中,競買人違反本規則或發生下列情況時,交易所有權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當次競價交易,且保證金不予退回。給委托人或本交易所造成損失超過保證金的,違規方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交易雙方有違法行為的,則自行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壹)競買人被確定為中標方後,中標方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簽領《中標通知書》或未與委托方簽訂項目交易合同的;

(二)競買人提供虛假競買資料的;

(三)競買人與委托人或競買人之間串通競價,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競買人對委托人和交易所相關工作人員或其它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電子競價公正性的;

(五)其它違反本交易所規則的行為。

第六章 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交易所有權拒絕委托人分拆交易項目標的或合並任何兩件或兩件以上交易項目標的,在出現爭議時,交易所有權決定是否將交易項目標的再次競價。

交易所有權在競價前對交易項目標的進行展覽、公告、圖錄及以其它形式出版或發表,但交易所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不對其意見的準確性(包括標的真偽)承擔任何責任。

交易所有權決定起始價及加價幅度和加價周期,有權決定競價時計價的貨幣種類。涉及以外幣競價的,按結匯銀行當天實時公布的外匯買入價結匯,匯率風險由競買人承擔。

第十八條 保密義務

交易所和委托人應當對競買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它情況進行保密。

競買人應當對在交易項目交易過程中獲悉的委托人及其標的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九條 競價的中止與終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競價交易活動中止或終止:

(壹)委托方提出正當理由,認為須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所交易的交易項目提出爭議,且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三)司法機關書面通知的;

(四)交易所認為有必要並經有關監管部門同意的;

(五)其它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突發事件導致競價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七)其它經國資監管機構確認應當終止的情形;

(八)違反本規則的其它需要終止的情形。

交易所在監控電子競價交易過程時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突發情況而影響電子競價正常進行或導致無法正常監控的,交易所有權宣布中止交易,並決定重新開始競價的相關事宜。

如交易所決定終止當次競價交易的,則交易所有權決定是否再次進行競價交易。

第二十條 禁止行為

交易項目競價交易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委托人在項目公告中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競買人,對競買人實行歧視對待的;

(二)委托人無故不推進交易項目競價交易活動進程,經交易所催辦仍不作為的;

(三)競買人與委托人或競買人之間串通競價或者排擠其它競買人的,競買人損害委托人或者其它競買人合法權益的;

(四)競買人弄虛作假,擾亂競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五)競買人對委托人、交易所工作人員或其它相關人員采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競價程序公正性的;

(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競價交易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止行為。

交易所作為委托人與競買人的中介人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並有監督雙方公平交易的義務,但對委托人或競買人的任何違法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壹條 本規則所涉及的各方之間發生爭端,當事人可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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