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規範成品房室內裝修行為,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成品住宅,是指已完成所有功能空間固定面安裝或粉刷、管道及終端安裝、廚衛基礎設施等的住宅。,並具備住宅交付使用前的基本功能。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崇川區、港閘區、開發區和通州區的住宅竣工項目管理。
第四條《土地出讓特別規定》中明確為成品住宅的建築物內部裝修工程,作為單位工程的壹部分,應當納入住宅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和工程質量監督範圍。
第五條從事成品住宅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建築裝飾企業,不得參與住宅工程的建築裝飾活動。嚴禁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六條建設單位是成品住宅室內裝修質量的第壹責任人,對成品住宅裝修質量全面負責,具體負責質量管理、質量保修、售後服務,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協調處理工程質量問題。鼓勵建設單位開展住宅成品質量保險,實行物業前期介入管理制度,創新裝修質量管理和追償機制。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全裝修設計,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全裝修施工,並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全裝修監理,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機構應當根據住宅裝修成品的特點,編制並實施專項監理實施細則。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針對差異化消費需求制定合理的裝修標準,提供不同檔次、不同風格的全裝修房屋,促進標準化與個性化的協調,更好地滿足個性化需求。
第八條已建成的居住建築應當進行壹體化設計,建築、構築物、設備、管線的專業設計應當與裝修設計相銜接,實現固定面、設備和管線、開關插座、基礎設施的同步設計。
裝飾工程應進行專項設計,明確主要材料和部件的性能指標,並出具詳圖和節點詳圖。建築設計和裝飾工程設計施工圖應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嚴格履行圖紙審查職責,保證設計文件質量,重點審查裝飾設計文件涉及的結構安全、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問題。施工圖審查合格後,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圖紙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在總設計說明中載明擬改造的居住建築、單元、建築面積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成品住宅裝飾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制度,施工單位不得肢解裝飾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自行進行成品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裝飾裝修工程進行專業分包,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符合要求。總承包商應對裝飾工程的施工質量全面負責。
第十條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壹次性辦理住宅建設工程和室內裝飾工程的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建設單位分期辦理住宅建設工程成品和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的,可以分期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裝修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預售許可證,項目不得預售。
第十壹條實行預售的住宅產品,建設單位在商品房價格備案或預售時,必須列出主要材料、構件、設備等基本裝修標準,包括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產地等信息。該清單作為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附件資料,可提供同等級主材產品1 ~ 3產品目錄清單。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為每套公寓提供按照標準設計方案設計的全裝修施工圖,其余設計方案可以通過BIM等技術進行3D展示。通過圖紙審查的全裝修施工圖所附材料清單在預售現場公示。
第十三條裝修設計不涉及改變工程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未取得預售許可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交建設單位實施,建設單位在按規定辦理價格備案手續前,在預售現場公示變更材料清單;已經預售的,應當按照買賣合同告知買受人,經買受人同意後方可變更。
改變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等重大裝修設計變更和重要使用功能(如節能、防水等)需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四條在實施房價調控過程中,建設單位在進行成品住房價格備案申報時,應當進行科學合理的估價。對於個別高端樓盤,可以提供省內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造價審計報告,作為優質優價的參考。
第十五條成品住宅預售時,應當制作交付實體樣板集。住宅全裝修工程施工前,應現場制作施工工藝樣板集。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實施施工工藝模板和施工實體模板。
交付實體模板集是指按照設計文件和銷售合同中規定的材料、構件和施工工藝進行裝飾的模板集。對於所有裝修交付標準相同的套房,可以選擇典型戶型做模板套,不同裝修標準的套房必須做不同的模板套。
施工工藝樣板(套)是指根據設計文件規定的材料和構件,對裝飾工程中各分項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進行解構,並展示主要施工工藝和工序的樣板間(套)。施工樣板間(套)的數量應控制在能展示本工程所有分項工程主要施工工藝的原則上。
成品住宅采取預售方式的,必須在可售房屋內設置壹套交付主體樣板間。樣板間應真實反映戶型、結構尺寸、裝修標準等。,不得添加交付標準以外的其他裝飾和布置,不得展示與實體交付標準不壹致的模型集。
第十六條交付的實體樣板應根據不同的裝修風格實施,並在施工過程中加強試驗檢測。交付的實體模型通過室內環境汙染物濃度檢測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壹般裝飾施工。各責任主體應重點檢查實體交付模型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並形成書面驗收意見。辦理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的,必須提交受理意見。
第十七條驗收合格的交付實體樣板間應當作為建設單位銷售和交付房屋的標準和依據。監理單位對地板、潔具等主要材料的樣品進行封存,樣品組在最後壹批實際交貨日期後30天內不得拆除。
第十八條實行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墻上或者固定展板上的宣傳欄,並在項目總平面圖上標明其位置可能對垃圾收集間、配電室、開關站、通信基站、消防泵站等公共設施造成影響的不利因素。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使用的主要裝修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等內容;提供室內設施設備,應當明確所提供設施設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和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當向購房人展示交付的實體樣板間的成品內容標準和質量。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和安全走道,為購買者提供安全的觀看條件。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實體模型集的裝飾施工與交付采用相同的技術、施工方法、材料和構件,其質量標準不得低於模型集。
第二十二條竣工住宅裝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相關責任單位按檢驗批進行“交接驗收”,並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驗收。驗收時重點排查開裂、滲漏等常見質量隱患,明確責任,形成書面驗收意見。責任單位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方可進行裝修工程。交接驗收,形成交接驗收記錄。
第二十三條成品住宅裝飾工程材料和配件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選用,材料和配件應當具有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證明文件應當真實、有效、可追溯。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對進場的材料和構配件進行驗收,查閱原始質量證明文件,並按要求進行見證取樣和檢驗。施工單位應按規範要求委托檢測機構對進場材料進行復檢。驗收或復檢不合格的材料和零部件嚴禁使用,並在監理單上形成相應的退場記錄。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零部件和材料。住宅裝修成品工程所用的構配件和材料的質量、規格、品種和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裝飾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環境檢測。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成品住宅實行質量分戶驗收制度。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總承包、建築裝飾工程專業承包、監理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分戶驗收。已選聘物業公司的,可邀請物業公司參與分戶驗收工作。分戶驗收重點關註裝修分部工程涉及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觀感質量、幾何尺寸等。
第二十六條實行現場開放日制度,住宅成品工程分戶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安排現場開放日活動,收集購房人對其房屋及公共部位質量的意見或建議,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標準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落實,並形成封閉資料。
第二十七條住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分戶驗收結果、主要裝飾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清單。)和使用說明書,並將電氣(智能)網絡管道和給排水管道示意圖作為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內容之壹提供給住戶。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明確全裝修住宅工程的質量保修方式和標準,並對容易引起質量爭議和質量鑒定的建築材料和部位的質量標準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應做好相應的售後服務,設立工程質量缺陷投訴受理和保修管理機構,暢通投訴反饋渠道,建立內部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購買者的訴求。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竣工住宅的保修期限自竣工之日起計算,施工單位對住戶的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制作交付樣板間,預售現場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主管部門不予受理預售許可申請。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質量保修責任,造成群眾上訪的,予以通報批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依據《南通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信用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 11.8起實施。原市城鄉建設局2018年9月28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市區新建住宅建設監管工作的通知》(通[2065 438+08]4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