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機制
上海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合適的對象
各種客貨汽車、專用汽車、特種車輛、拖拉機、簡易車輛(包括農用運輸車)掛車、牽引平板車、輪式拖拉機、摩托車等。有牌照(包括臨時牌照和測試牌照)以及內部有牌照的車輛上路行駛(臨時免征車輛除外),無論是否上路行駛,使用率如何,都應按規定繳納養路費。
收費標準
養路費的征收標準是費率和費用:
1,費率是指交通部門所屬的公路運輸企業和出租、遊覽、租賃的車輛按營業總收入和規定的費率。
2.收費標準為客運車輛每噸每月200元的養路費;養路費對貨車按每月每噸190元征收。
貨車:按車輛行駛證核定的載重噸位計征,超過20噸的部分減半計征。
出租車有三個基地:
每公裏l.60元(含l.60元)以上運價暫定收入基數為每月8000元/車。
每公裏運價1.60元(不含1.60元)至1.20元(含1.20元)暫定收入定額基數為7000元/車。
運價65438+每公裏0.20元(不含l.20元)暫定收入定額基數為每月5000元/車。
客運車輛:按車輛行駛證核定的最高載客人數計算,每十人折算壹噸。客貨兩用汽車按載重噸位和乘客座位噸位合計計征。
不能載客或載貨的特種車輛,在總質量減半後,參照貨車征稅。
以上車輛噸位不足半噸的,按半噸計,超過半噸不滿壹噸的,按壹噸計。
3.汽車牽引的掛車按其噸位計征,每噸每月110元。
4、拖拉機按其拖車噸位,每噸每月100元,手扶拖拉機按其拖車噸位,每噸每月40元。
5.兩輪摩托車30元,三輪摩托車40元,兩輪輕騎摩托車20元。
6.對持有臨時號牌的車輛,每天每噸5元,按照發放臨時號牌的有效天數計算。
付款時間規定
l、凡按噸位征收養路費的車輛壹律預繳(月、季、年);
2、凡按車輛營運收入計征養路費的用車單位,要按月送財務報表。當月維護費按暫定基數繳納,下月維護費繳納時結清差額;
3.凡單位可以采用委托征收方式結算養路費的,征收部門可以采用專項委托的方式,通過銀行以同城結算的形式收取養路費。
根據法律法規
l、《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3、《上海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法》;
做事的程序
l、單位和個人有機動車牌照的,憑單位證明信或身份證(個人)車輛行駛證(或復印件)到當地征收部門辦理開戶手續,如實填寫車主姓名、住址、電話、聯系人姓名、開戶行、賬號;車輛品牌、型號、噸位、入籍時間等相關信息;
2.對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養路費的車輛,擁有車輛的單位應當每年向地方稅收征收管理部門提出壹次減征或者免征養路費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辦理領取養路費憑證手續,每張憑證收費10元;
3、凡銀行“專項委托收款”結算的用車單位,每年開始前由征收部門發出領證通知,用車單位根據通知如實填寫有關內容,加蓋征收部門公章後核實,領取養路費憑證;
4、按有車單位征收的養路費費率,憑車輛清單繳清上月的養路費,經征收部門審查後按季度領取養路費繳納證;
5.其他有車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銀行轉賬、現金等形式結算費用,並按實際繳納金額領取養路費(月、季、年)繳款憑證;
6.養路費票證丟失的,應持單位介紹信(個人身份證)和補領申請書,到原征稽機構登報掛失。審核通過後,應補辦原養路費憑證,每證收取費用20元。
7、車輛變更處理程序
(1)新增和重開車輛
收費部門在領取號牌後,按照車輛領取號牌的日期收取通行費,以上、中、晚三天為界限,分別按照月費的全額、三分之二、三分之壹收取通行費,並對當月已繳納通行費的車輛出具入籍通知書。車主持《車輛入籍通知書》在五日內到當地征稽部門辦理戶口,領取通行費繳費憑證(憑證需加蓋單位公章,並填寫銀行賬戶等相關信息)。
(2)車輛轉讓、過戶、變更、過戶
五日內持車輛行駛證或相關證明到當地養路費征收部門辦理交易銜接,延誤時間按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3)停止行駛和報廢車輛
車主在向公安車管部門辦理收回牌照和報廢手續後五日內,持報廢證明復印件和已收取的通行費憑證到當地收費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從次月起停止繳納通行費。
凡未及時辦理的,必須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已繳納的養路費不予退還。
(4)轉移車輛
從本市調入外省市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從第三個自然月起向外省市征收;從外省市調入本市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從第三個自然月起按本市標準征收,並由征稽機構查驗居民養路費票證原件,做好征稽工作。
(5)持有臨時牌照的車輛
持有本市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的臨時牌照的車輛,應當在臨時牌照有效發放日的第壹天,按照臨時牌照車輛征收標準向征稽機構繳納養路費。
懲罰條例
對拖、欠、漏、逃養路費的車輛,除責令其補繳規定的費用,並按日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外,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處應繳額30%至100%的罰款;行政處罰權由市公路管理處行使。
對無證駕駛的車輛,除責令其繳納全額養路費外,每超過-天加收應繳額1%的滯納金,並處應繳額2倍以下的罰款。
塗改、冒用或者偽造養路費票證、罰款憑證的,責令其按照規定足額繳納養路費,並按日處以應繳費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已辦理繳納、免征、減征養路費手續,忘記帶憑證的,責令取回憑證,經核實後放行。本市免征養路費的車輛,最終未免征證的,責令其按同類車輛標準向當地征稽機構繳納免征證期間的全部養路費,並處以10%至30%的罰款。
對欠繳養路費壹年以上,在公路稽查中被扣押、扣留三個月以上的車輛,經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征稽機構可以拍賣車輛或者其他物品,沖抵養路費、滯納金和罰款。
集管機構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上海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公路管理處負責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管理,上海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處負責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管理。
監督投訴渠道和電話。
單位:上海市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辦公室
管轄範圍:全市所有車站
地址:曹楊路1040二巷24樓。
監督電話:62433599、62572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