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消費者報警電話
欺騙消費者報警電話,很多商家是比較良心的商家,但這個市場也不缺少缺德商家,掛羊頭賣狗肉,欺騙消費者的,消費者肯定是要進行投訴處理的,那欺騙消費者報警電話是多少呢?
欺騙消費者報警電話11、如果妳在消費過程中發現自己被騙,妳可以拒絕付款給商家。這時如果商家不讓妳走,妳可以打110報警,因為他們限制了妳的人身自由。妳要放心,大多商家只是騙錢,不敢動手打人之類的。
2、如果妳在消費過後發現自己被騙,那就只能向工商局投訴。保留好妳的消費證據,發票之類的,如果是商品,將商品保存好作為投訴的證據。撥打電話12315或者當地工商局網站上投訴,講事實講清楚。
3、當工商局工作人員聯系妳時,壹般在壹周之內,會向妳詢問事情經過,是否有證據,妳的訴求。妳只需要壹壹回答清楚就行了。然後工商局會實地走訪那家店調查。
4、如果妳消費的是商品,如買回家的酒之類的,可以檢測出或其他方式證明商品質量有問題的。那工商局在調查後,會處罰那家店並給妳賠償。
5、如果妳消費的是服務,如理發之類的,就沒辦法證明質量問題了。工商局沒有權利處罰商家,工商局會打電話通知商家被投訴,讓妳跟商家自己協商解決。這時,妳可以到那家店理論,找他索要賠償。
6、如果妳和商家私下協商不能解決或者商家態度不好,妳可以到工商局,工商局工作人員會協調解決。
綜上所述,新消法欺騙消費者商家要對消費者進行3倍賠償,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欺騙消費者報警電話2可以撥打12315,如果沒有獲得幫助,看看以下內容。
首先當妳覺得自己處於被誘導消費的圈套時,壹定要據理力爭,最後積極尋找相關部門的幫助,如果妳陳述的情況是真實的,美容院的確已經侵犯了妳的權益,那麽當地的工商管理局壹定會積極配合幫助妳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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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給大家整理了12315不受理的範圍:
1、沒有明確的被訴方;
2、沒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
4、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5、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6、消費者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侵害超過壹年的;
7、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8、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糾紛;
9、消費者個人之間私下交易的;
10、購買標明是“處理品”的商品;
11、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傷害的;
12、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範圍;
13、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其次,來看看撥打12315有哪些要求?
1、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被投訴方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時
2、當您在消費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時
3、當您發現假冒偽劣商品及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的“窩點”時
4、當您發現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如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查處。
美容院比較常見的騙人套路,大家要註意哦:
1、進店可以免費領取禮品,這種推銷手段非常常見,但所謂的贈品根本就不存在,妳進店後店員會想盡各種辦法讓妳消費。
2、超值超劃算的卡項,當妳沒有想要消費的想法的時候,店內美容師會瘋狂給妳洗腦,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說的天花亂墜,事實上都是在糊弄消費者。
欺騙消費者報警電話3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某些無量商家為了盈利率罔顧消費者人生安全而故意欺詐消費者,制假做假,下面就等我為大家普及下關於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歡迎大家收藏!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壹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第壹條為制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的欺詐消費者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壹)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壹)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第五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欺詐消費者行為的程序,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