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不認識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與其***同生活的13歲的小姑許某某壹同前去,指認袁某並做幫手。
次日晚,許某及其妹許某某攔下晚歸的袁某,對其拳打腳踢。
經醫療診斷,袁某身上多處受傷,傷勢輕微。
袁某報案後,A區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負責此案。
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學,兩人交往甚密為由,申請肖某回避。
問:(1)肖某是否應當回避?為什麽?其是否回避由誰來決定?(2)對於林某、許某、許某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肖某應當回避。
肖某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林某的同學,且兩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辦理此案很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回避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
本案,肖某系A區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應由A區公安分局作出決定。
(2)林某作為教唆策劃者,雖然未直接實施傷人行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按照其教唆的行為處罰,即以毆打他人,根據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此外,根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教唆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重處罰。
許某是這起案件的主要實施者,且作為其未成年妹妹許某某的臨時監護人,對妻子林某對許某某實施教唆行為不僅不加阻攔,而且帶領許某某***同實施違法行為,理應以毆打他人受到較重處罰,但由於許某是聾啞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許某某在事發時未滿14周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對許某某應當說服教育,不予處罰。
2、案情:某村村民楊某,因懷疑本村農民周某(被侵害人)盜竊其食雜店裏現金30元,隨即到被侵害人家裏找其質問,並將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裏,當眾威脅說:“妳如果不把錢交出來,就把妳的皮剝掉”等。
當被侵害人否認偷錢時,楊某朝他的臉部打了壹巴掌,並隨後拿出繩子欲將其捆綁,被他人勸阻,被侵害人因在楊某的食雜店裏被逼還款,自感沒臉見人,回家後服農藥自殺,經搶救脫險。
公安機關在處理本案時,認定楊某毆打他人的行為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200元罰款。
但是,其後楊某壹直拒絕繳納罰款,因此,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後又對其處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問:以上公安機關的各項處罰是否正確?請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公安機關對楊某以毆打他人予以處罰,定性錯誤。
楊某懷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責,並用暴力和言語在其食雜店公然侮辱周,導致周自殺,已造成嚴重後果,因此,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處罰。
(2)公安機關因楊某拒絕繳納罰款而對其處以拘留五日的處罰錯誤。
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關於"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的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後不再執行,對拒絕繳納罰款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執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圍墻與鄰居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發生爭執,在爭吵中雙方用石頭、磚塊對砸。
朱某被砸傷頭部後即回家拿壹菜刀返回現場。
到現場後並沒有使用菜刀,雙方仍用石塊對砸。
但因對方人多,朱某抵擋不住,即跑離現場,另三人緊追不放,並用竹子、木棍、鋤頭將朱某打成輕微傷。
某公安派出所根據雙方鬥毆的事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對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內不等的處罰決定。
但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決,以打傷朱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消對其三人的處罰決定。
問: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麽?參考答案: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壹款的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這是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本案中,三原告與朱某系相互毆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現場後,並未使用刀傷害三原告,後朱某停止毆打跑離現場,對三原告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繼續追打朱某,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屬於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因此,公安機關認定三原告毆打他人是正確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對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決定是正確的,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縣公安局在壹日晚間接到群眾舉報王某在家中開設了壹個地下賭場,從中收取場地費,遂到王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賭資700余元,麻將若幹,用作輸贏的珍貴字畫兩幅,淫穢書刊和錄像帶若幹。
於是公安機關當場扣押了這批物品。
王某要求在場的警察李某開具扣押物品的清單,而李某認為王某違法已經是事實,拿了清單也沒有用了,東西反正是要不回來的,於是拒絕了王某的請求。
後經調查,珍貴字畫是王某從本市著名收藏家劉某家裏偷來的,淫穢書刊和錄像帶屬於王某的朋友錢某所有,而錢某並未參與賭博。
現劉某要求歸還字畫,錢某要求歸還書刊和錄像帶。
問:(1)對於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2)警察李某不予開具清單的行為是否合法?(3)劉某和錢某歸還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這批被扣押的物品應怎樣處理?參考答案:(1)王某開設地下賭場,並收取場地費,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警察李某拒絕開具扣押物品清單的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給持有人,另壹份附卷備查。
警察李某不僅應當與王某及在場見證人壹起查點物品,而且給王某開具壹份扣押物品清單,並讓王某在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該法第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
本案,經調查,兩幅字畫並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王某,而是王從劉某家裏偷來的,劉某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機關應當把字畫退還給劉某,劉某請求退還物品合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淫穢物品,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本案,錢某雖未參與賭博,但淫穢書刊和錄像帶屬於違禁品,公安機關應予收繳,並按照規定處理,錢某的返還請求不合法。
5、案情:賈某,男,28歲,農民。
冒充某部隊的後勤主管人員,先後竄到某市面粉廠、飲料廠、服裝廠等工廠企業,謊稱部隊要大量采購相關產品,自己正在對幾個廠家進行考察、比較,如能符合條件,部隊將在今後與其建立長期供貨關系。
並且,賈某還毫不猶豫的承諾,只要使他“滿意”,產品的價格可以高於市場價。
賈某拋出的客觀的利潤騙得了這些單位領導的信任,單位領導紛紛請他住高級賓館,派推銷部門的領導幹部作陪宴請,晚間請漂亮小姐陪伴跳舞,臨走又送名煙、名酒、土特產品和廠裏生產的新產品。
當賈某到達另壹城市,照法行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問:賈某的行為屬於什麽性質?應當怎樣處理?參考答案:賈某的行為構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警人員)招搖撞騙。
構成這壹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壹,主觀上出於故意,目的是騙取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第三,行為情節輕微,危害較小,尚未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
本案,賈某冒充某部隊的後勤主管人員,到處招搖撞騙,騙吃騙喝並騙得少量財物,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本案,賈某冒充某部隊的軍官,應從重處罰。
6、案情:某日晚6時,軍嫂劉某因在其幫忙的某賓館3樓與壹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該鎮派出所幾名幹警帶回,以涉嫌賣淫對其進行盤問。
到晚上9時,在沒有做筆錄也沒有查出任何事實後,警察用手銬將其雙手銬在發燙的暖氣片上,致使其雙手有輕度灼傷。
這期間劉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絕。
直至次日晚9時警察在未進行任何調查就口頭向劉某宣布對其“賣淫”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並讓其找家屬來交錢才放人。
劉某在絕望下,吞食了重達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證明自身清白,後經醫院搶救脫離危險。
問:(1)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2)對於違法的公安機關及其警察應該怎樣處理?參考答案:(1)本案,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有:①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民警將劉某帶回進行盤問,可視為傳喚行為,既沒有出示傳喚證,也沒有制作詢問筆錄;②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本案,公安機關從當晚6時傳喚劉某直至次日晚9時還未放人,詢問的時間已長達27小時,明顯超過了法定詢問時間。
在劉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況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沒有為劉某提供條件讓其自己通知;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
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公安機關將劉某的雙手銬在發燙的暖氣片上,致使其雙手輕度灼傷,違反了上述規定;④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未調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處罰決定書,只是向劉某口頭宣布了處罰決定,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序的規定。
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壹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民警向劉某宣布罰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規定,且提出讓其家屬交錢放人,嚴重違法。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超過詢問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案情:何某,男,28歲,某藥店職工。
崔某,男,26歲,無業。
趙某,女,22歲,個體戶。
何某由於好奇,便利用職務之便,從其工作的藥店內竊取了少量鴉片,偷偷吸食,並且還“邀請”其好友崔某壹同吸食。
其後,何某與崔某發展到經常到崔某女友趙某所開的旅館中,壹同吸食海洛因。
經人舉報,在警方欲前往查處時,因趙某通風報信,何、崔二人逃脫。
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別處吸食毒品時被警方抓獲。
問:對於何某、崔某、趙某三人的行為應當怎樣處理?參考答案:本案,何某不僅自己吸食毒品,還"邀請"其好友崔某壹同吸毒,構成"吸食毒品"、"引誘他人吸食毒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
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因此,對何某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分別決定,合並執行,但行政拘留合並執行不得超過二十日。
崔某吸食毒品,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癮,還應予強制戒毒。
趙某身為旅館經營者,在公安機關對吸食違法活動進行查處時,為吸毒人員何某、崔某通風報信,致使二人逃脫,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趙某應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歲,某市壹家典當行老板。
某日晚,典當行馬上要閉店時,壹青年男子到店內要求典當幾件白金鑲鉆首飾。
店員覺得男子提供的首飾與最近電視新聞中展示的珠寶行特大盜竊案中的被盜首飾十分相似,於是向申某報告了此事。
申某也有所懷疑,但因男子開價很低,申某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未報告公安機關,將首飾收下。
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公安機關欲對申某處以五日拘留,壹千元以下罰款,並且準備吊銷申某所開典當行的許可證。
申某以自己當時確實不知是贓物要求聽證,而公安機關認為有店員為證人,申某的違法事實確鑿,拒絕了其聽證的要求,作出了處罰決定書。
問:(1)公安機關對申某的處罰是否正確?其拒絕申某的聽證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處罰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參考答案:(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本案,申某作為典當行老板,承接有贓物重大嫌疑的典當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也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其行為已違反了典當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公安機關拒絕申某的聽證要求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本案,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的決定前,申某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公安機關不能拒絕。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申某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案情:張某,男,23歲;吳某,男,24歲。
張某與吳某都是無業青年,成天無所事事,到處閑逛。
某個星期六的下午,張某與吳某在附近買完鞋後來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場門口,見來往人群熙熙攘攘。
張某對吳某說:“既然這麽多人,我們應該玩點花樣,耍耍這些人。
”吳某看見張某手中提著裝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壹會說:“我們就說這袋裏裝的是炸彈,看大家什麽反應。
”兩人壹拍即合。
於是,張某走到商場入口,將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後兩人大聲喊道:“這袋子裏裝的是炸彈。
”其他人聽到兩人的喊叫
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張躲避。
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恰被巡邏民警看到,被當場抓獲後,由於害怕,兩人馬上交代不是炸彈。
經檢驗袋裏裝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場門口經歷了短暫的騷亂後很快恢復了正常。
在對張某和吳某的行為定性時,幾位人民警察出現了分歧,有人認為兩人的行為只是違反治安管理的壹般違法行為,有人卻認為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問: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應當給予怎樣的處理?
參考答案: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應為擾亂公***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的規定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01年12月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也針對此類行為增設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區分此類行為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是否嚴重,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指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達到了相當程度,如造成學校停課、商場停業,社會公眾產生心理恐慌,無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嚴重後果"是指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如在商貿場、演唱會現場等人群聚集的公***場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導致秩序混亂,人群擁擠踩踏,造成人員傷亡,或導致商場、金融部門被迫停業,產品被停產、停銷,造成經濟損失。
從本案案情看,張某和吳某雖然在商場門口這壹公***場所投放了虛假的"炸彈",但其虛假性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壹小陣騷亂,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不嚴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