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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文字獄適用大清律例中的何種罪名

1.九個律文

(1)“造妖言妖書”律

乾隆三十九年(1774)九月,戶部侍郎金簡之子雲布在家中收到直隸鹽山縣民王琦投遞的字帖。後追查到乃是王琦之弟王尋聽信占蔔者言,指示其兄上京投遞以求功名。字帖後被認定為逆書。大學士於敏中上折奏請:“應將該犯王尋照造作妖書律擬斬……王琦雖訊無通同造作逆書,但代為進京投遞字跡,亦非安分之人,應發往烏魯木齊給兵丁為奴”。[1]朱批:“奉旨王尋著即處斬,余依議,欽此。”。[2]象這樣依據“造妖言妖書”律定罪的案例還有7案。

(2)“師巫邪術”律

山東泰安縣民王仲智潛居修煉,收藏不法書籍。巡撫國泰將王仲智比照大逆律問擬奏聞,帝諭:“各書並非該犯自造,較江西逆犯王錫侯之罪輕重懸殊,即照‘左道異端湯蔔術律,擬罪已足蔽辜”[3]。王仲智壹案後交刑部另行定擬具奏。

(3)“不應為”律

乾隆十八年(1753)六月,浙江上虞縣民丁文彬因到曲阜書示聖公府投遞逆書,山東巡撫楊應據上折:‘喳律載謀反大逆不分首從皆淩遲處死,丁文彬應照大逆律即行淩遲處死”[4],而傳播閱讀丁所作逆書的人“亦難辭其答,應照不應為事理重者枷十律,各杖八十,遷回原籍照例發落。”[5]後丁文彬被淩遲處死,其余人犯得到相應處理。

(4)“誣告”律

在“陳希聖誣告鄧惠收藏禁書案”中,陳希聖為報私仇誣陷報復鄧惠,稱鄧家藏《登壇必究》等逆書,並稱鄧自作《履歷誌》、《敘誌五言古風》逆書。後在審訊中承認是挾嫌控告,福建巡撫李湖上折具奏:‘喳律載造譏緯妖言惑眾者斬監候,又例載舉首詩文書劄悖逆鉚喇者,除顯有逆跡仍照律擬罪外,若只是字句失檢,涉於蒯以,並無確實形跡者,將舉首之人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各等語……陳希聖依誣告人死罪未決,杖壹百流三千裏,加徒役三年”。[6]朱批:“該部議處”。[7]

(5)“謀反大逆”律

乾隆四十三年(1778)九月,乾隆帝冬巡盛京,錦縣生員金從善跪禦道旁上書,首及“健儲”,次為“復立後”,還有“納諫”、“施德”。金從善條陳“立儲”的理由道:“大清不宜立太子,豈以不正之運自待耶”,乾隆帝斥其“非惟低斥朕躬,並且幹犯列祖”;金從善又在請“復立後”理由中,欲使帝下罪己詔;金從善還請帝納諫,乾隆帝辯道,自其臨禦以來,“從無拒諫之事”;至於“請施德”,乾隆帝更不接受,自謂“恩德之及民,不為不厚”。乾隆帝定性此條陳“為從未有之狂誕悖逆,命行在大學士、刀即嚴審定擬具奏。大學士等以金從善應照謀反大逆擬淩遲處死奏聞。後得旨“金從善著從寬改為斬決”。[8]

這樣的案例很多,根據作者在《清代文字獄檔》與《清朝文字獄》中的統計,***有64案。“謀反大逆”也是清朝文字獄案件中被引用最多的罪名。

(6)“上書陳言”律

乾隆二十年(1755)十二月,楊淮震因赴德州知州衙門呈獻《霹靂神策》。後因被認定為“逆書”,山東巡撫上折:“應如司擬照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律,杖壹百折責四十版,令楊淮震仍照生員不許壹言建白,違者默革,應照例革責”。[9]後楊被做了相應處理。

(7)“收藏禁書”律

乾隆二十壹年(1756),雲南楚雄府黑鹽井刑書稟稱,該縣井民施爾信,家中藏有不法邪言。巡撫郭壹裕隨即嚴以究治,縣民李啟聖、王晉國等人依次被牽連,但查來查去,只見“流”而不見“源”。為了下臺,《偽稿案》硬是把罪責栽在盧魯生和劉時達頭上,使他二人做了冤鬼,此次案件也是栽贓結案。造邪言者未捉到,就拿傳抄藏匿者治罪。雲貴總督恒文及雲南巡撫郭壹裕奏請朝廷,“擬比照私藏妖書律,判處李啟聖杖壹百,流三千裏;王晉國等各杖八十”。[10]

(8)“詐傳詔旨”律

乾隆二十九年(1764)三月,福建學政紀的主持延平府歲試,永安縣童生鄧文亮因屢敗文場,求名心切,徑自呈遞其所作《戒淫說》、《戒暴文》及詩章。其中《戒暴文》中妄稱夢見世宗,世宗“諭以機密事查拿逆犯馬朝柱”(馬朝柱系當時湖北“匪首”),當場便被抓獲,福建巡撫定長以“詐傳詔旨律”擬斬請旨。得旨:“三法司核擬具奏”。[11]

(9)“違制”律

在“震宇治平新策案”中,劉震宇為求功名,向湖南布政使周人驥呈送其作《佐理萬世治平新策》書壹部,被發現有忤逆不法之處。巡撫範時緩上折:“查律載生員不許壹言建白違者默革以違制論,依律應將劉震宇默革杖壹百發落。”最後乾隆皇帝諭:“應照生員違制建白律黜革杖責,解回原籍。”[12]

2.三個例文

(1)“造妖言妖書”例

乾隆四十三年(1778),劉翺到湖南巡撫衙門案呈《供狀書》壹本,被發現有悖逆內容。巡撫李湖奏折請:“查例載凡妄布邪言,書寫彌次占,煽惑人心,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斬監候……(劉翺)應照妄布邪言為首斬決例請旨即行正法。”乾隆朱批:“三法司核擬速奏。”

(2)“誣告”例

胡元傑,以教書為生。他在翻看朋友所送的戴如煌著《秋鶴近草》時,發現了壹些自認為違礙的詩句,想以此報案從中得些好處,於是到光州知州陳文緯衙門首告。陳文緯詳細查看了戴詩,覺得並無違礙。刑訊胡元傑時,胡承認是訛詐,想多得些銀錢而已。後河南巡撫李世傑將此事上奏朝廷:‘查例載舉首詩文悖逆,若只字句失檢,涉於疑似並無確實形跡,即以所誣之罪依律反坐。又名例律內載誣告叛逆未決者擬斬監候,不及妻子財產各項等語……(胡元傑)若照例擬斬監候,未足蔽辜,應請旨即行正法,以昭炯戒”。朱批:“三法司核擬速奏。”

(3)“越訴”例

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八月,湖北宜昌生員艾家鑒在鄉試試卷上,寫入增本州生員名額及州中書役顛倒詞訟、征賦苛刻等弊情的條陳。隨即湖北巡撫鄭大進據情入奏,帝命嚴審定擬具奏。十壹月,鄭大進奏請“查例載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暖昧不明奸贓事情,汙人名節,報復私仇者,文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艾家鑒合依驀越告機密重事不實發邊遠充軍例,請從重改發烏魯木齊等處充當苦差”。得旨:“該部議奏”。

3.五個成案

在文字獄案件的發展進程中,有五個成案被皇帝屢次提及,比附為其他文字獄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據。這五案分別是:呂留良文字獄案,戴名世《南山集》案,胡中藻《堅磨生詩抄》案,王錫侯《字貫》案,徐述夔《壹柱樓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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