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1:
地契的主人侯懷玉,今天留了壹段他村的東坡祖坡,算壹畝四分三分壹毛錢。他的國土東至侯,西至丁,南至丁悲,北至刀刀,四方皆明。房契壹直在丁世鑫名下,現價6528元半。今天銀行業是扯平了,沒有這種事了。成立於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侯懷玉(抵押),賣地人
中國丁世立侯郭寧丁孟瑞
示例2:
地契所有人丁厚,使用不便。如今,他把自己分成村東北的墓南北坡兩段,計七畝,東南至丁醇兩段,西至丁蔡四段,北至道道四段。他在墳前南下,以丁希賢的名義永遠做農民,價格212元。他的銀行業當天就明朗了,不缺錢,所以對未來感到恐懼。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日立
售房人丁厚(質押)
同為中國人的丁重離開了丁誌銳。
由丁和丁編寫
丁村祠7號
這張官契剪於嘉慶十三年,契末寫著“主人丁希賢買丁侯...七英畝土地...價銀二百壹十二兩,稅銀六百兩三錢”和“布字第915號,權歸主人丁希賢”。地契末印的字現在已經模糊不清,但將隱約可見的字與清代丁村其他官契對比,可以知道清代丁村印的所有官契都是壹樣的,共957字,比清代閩北的“地契末”多了100字(3)和660字(4)。其行文內容的序言是,“山西等地承宣由洋務部尚書依旨負責議事”,再追溯到“河南洋務部尚書奏傅明文章”、“乾隆十二年五月,由安慶巡撫潘奏”、“今布政司奏傅明...我等待著判斷...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奏,今日決定按目的討論。陽朝官員與人見面買地換稅,地契前半部分永遠是小爺家的名字,買賣土地地契價格多少。之後同季書會送到我們公司審核,所以要進行力度。”最後,“若有官員不寫書,仍亂印白契,希望侵我司,必詳揭。至於王的無知,州縣不時告知,凡買賣農地而不遵守契約最後期限者,將依逃稅法處罰。凡應遵守而不可違背者,必達者也。”從上面可以看出,各省房契末尾的文字長度並不統壹,有的簡短,有的冗長。山西屬於後者,但基本精神是壹致的。要求各縣按照規定堅持地契終結,使農田房屋交易得到政府認可,並向政府納稅。否則,官員將立即參與辦公室和人民將被定罪為逃稅。房契尾部的目的和作用已經足夠清楚了。
楊國楨同誌在閩北賣地中提到的“找”、“紮”、“斷”,在丁村的地契中是找不到的。丁村所有的地契,除了三塊寫“工”,壹塊寫“農”,缺了四個字,都有“永遠工”的字樣。這是符合《清惠殿》⑥規定的精神的:“如果財產是事後被人買走的,如果是買賣合同的話,那就永遠不贖回”的話。而且還有寫著“供業”、“養殖”等字樣的合同,似乎也沒有“贖買”的意思。
典當契約,據《清惠典》記載:“凡民間居住契約,典當農地時,均免納賦稅”,“若是契約,須於契約上註明贖字”,所以契約完全是民間同意,不經過官府,但壹般都註明贖字。以道光十年(1830)事跡為例:
由於不便,土地契約的主人侯立石,今天以典、丁明的名義,在灣子裏上下兩段坡地耕種土地約五畝五分,同價壹百兩五兩銀子,日後作為證明。
地是白地,年糧元六銀元六分,包括壹切雜務。
銀系明石平馬兌
丁元基西連,同鄉。
道光十年四月初六成立。
滇人侯莉室
土地分享合同和土地交換合同都是民事協議的形式。前者實際上是壹種財產分配的協議,後者是為了各自方便而進行的土地交換的協議。
為了便於比較研究,將清代丁村的地契做成如上簡表。
二
清代丁村賣地的理由在契約上都很簡單,可以概括為三種情況:(1)糧差不夠;(2)使用不方便;(3)喪事欠債。這裏舉個乾隆元年(1736)的例子,由於糧食不好,土地賣不出去:
地契的所有人段氏,男,丁嵐人。由於糧食供應不足,他今天把村子建在了西北河漫灘上...同時,目前的白銀價格是626...丁念武的名字永遠是壹個企業,他的銀行業當天就交接,不缺...我怕以後很難依靠它。地契將於乾隆元年10月13日作為日立保存。
和賣地的段是同壹個人。
中國郭頂管轄畢鵬。
據縣誌記載,太平縣(清代屬丁村)於乾隆元年開始實行地丁制,段賣地就發生在這壹年。另壹個案件發生在乾隆七年。可見,小丁制度實施後,對於農民,尤其是缺乏勞動力的孤兒寡婦來說,負擔仍然很重。另外,各種變相的派系鬥爭還在繼續。據《清高宗實錄》卷143記載,乾隆六年上諭說:“自士林為總督以來,山西沿襲舊習,吏治已廢。繼撒哈良(政治使節)和爾欽(學政),貪得無厭,但名歸浮弊,取多取少,取長補短更為自然。比如征地,每兩個案子加壹塊三毛錢,現在增加到壹塊七八毛錢,甚至加兩毛錢。.....農村有拿錢買菜的,每兩次收130塊錢,現在的物價算起來要增加壹兩塊錢,這是額外的消費,是額外的消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最終被迫出售他們的土地。因為不方便使用而賣地,有很多內涵,包括不給月蝕,缺糧,還有揮霍開支,給資本。據《乾隆十八年(1753)丁碧鵬撰寫的石鼎家譜抄本》記載,丁碧鵬父親雍正年間去世後,家財衰敗,曾“棄村壹部分遺產,收入約400元”,“口口聲聲說是州內商人”。至於因喪事欠債而賣地,那是天災人禍,這種事在窮人家、孤兒寡婦身上常有。以道光二十五年(公元1845年)的地契為例:
地契的主人丁門旺,因為丈夫的遺言,願意用丁的棺材。今同壹人數其祖徑坡上下兩段二畝地,北至買主列文西至亭貴,東至列文,南至墳前。四界分明,區別依舊。房契是以這本書的所有者丁的名義出售的,它將永遠是壹筆遺產。同樣的面以624銀的時間價格為準。
道光二十五年十壹月初二,日立。
賣地人丁門茂(質押)
中國同胞丁景春(bet)金茵(bet)
據筆者了解,清代丁村60%的地契都是由祖先或原土地出賣的,所以絕大多數出賣者都是自耕農。請參見下表:
值得註意的是,在賣地者中,孤兒寡婦簽訂的合同有9份,占全部賣地合同的23.6%。據縣誌記載,自清代以來,太平縣“休養生息二百余年,故名繁富”。農業收成方面,雍正、乾隆時期,除正常年份外,豐年與災年之比為33: 11。然而,自從嘉道以來,自然災害增加了。根據縣誌,39年中有24年是災年。特別是嘉慶九年、十年(1804、1805),連年幹旱,寸草不生。光緒三、四年(1877、1878),出現了“千裏裸地”、“骨肉相殘”的局面。
三
在清代丁村賣地的官契中,購買者都被稱為業主,但在閩北並沒有出現出售者被稱為“銀主”的情況。⑩但是,土地交易都是銀幣(光緒年間發現過壹例),沒有發現用實物作為普遍等價物的。丁村買田的基本都是村民,沒有其他村的人買田的情況,但是買其他村田的人也不能說沒有,因為前面提到的《石鼎家譜》抄本中有其他村的人買其他村田的情況。土地證中,有4宗是家庭和家族購買的,可能與土地出售時家庭和家族的優先購買權有關。這壹點有“以後如有違反,由賣方承擔”的事實為證。這句話的意思包含了賣的地已經得到家裏批準的話。壹般來說,買地者都是在村裏有壹定地位的鄉紳地主,也有人靠做生意致富。比如嘉慶年間,丁嘉齡、丁希賢、丁希廉先後三次買地。這個丁嘉倫是丁希賢和廉的父親,而丁希賢是嘉慶的科舉考試官,“名士多拜其家”(1)。丁錫聯是憲的弟弟,他為通州捐了六十年的職(1795)。出身國子監文憑,被西聯授予宣德郎09。這種鄉紳地主有起有落。當它下跌時,他通過做生意變得富有。有錢就捐職,或者兒子考科舉。這種地主、商人和官僚的壹體化是中國鄉紳地主的特點,也是延緩封建制度的壹個重要方面。前面提到的《石鼎家譜抄本》記錄了丁漢卿家族到丁必鵬這壹代的興衰。丁漢卿生於明朝萬歷年間,現存的三號院是他的財產。至今東屋大梁上還能看到建築時間和他的名字。晚年,他給四個兒子分了個家,是這樣的:大兒子丁成在東北分了個家,村裏有幾十畝地;次子趙鼎,分東南院,村面積數十畝;三子丁謙,分祖居西北老院,村面積數十畝;宋代丁偉的第四個兒子,有壹所書院,占地數十畝。看來丁漢卿的農田房子還是很可觀的。在四子時代,除了三居室的丁謙因早被毀而無兒無女,人口稀少外,房產只保守,不新買不賣。其他三居室的農田房大幅增加。除了建新醫院,大屋丁誠續地壹公頃多,新舊* *有兩公頃地;除了建造新庭院和新房子,房利美和房地美繼續建造數十英畝土地,新舊土地面積超過壹公頃;四房丁偉宋代,除了建立壹個窯院和壹個新的院子,繼續收購兩公頃以上的土地,與兩公頃以上的新老土地。到了丁漢卿的孫子、曾孫時,他家的“壹時繁華”已經“不是特別出名的汾東”。但到了曾孫丁身上,他的脈搏越來越弱,他的兒子丁比彭更厲害,彭不僅是秀才,甚至還破了職。清朝雍正年間,丁必鵬曾出賣“壹段村業”,以所得為資本外出經商,獲利頗豐,重振家業。丁必鵬曾聲稱:“雖然妳不能幫助陶鑄致富,但妳可以得到壹小筆錢,妳可以做到收支平衡。希望後人懂得自己帶。”丁存也靠經商致富,包括和丁。的商業活動是在西北,而丁是在魯西北,他曾經向同州捐過款。從清代前排丁村賣地契約簡表可以看出,嘉道人丁明和同光人丁瑤買地最多,分別為九塊和八塊。每次買的地量都不大,都是壹塊塊刮下來的。46年和35年後分別買了365、438+0畝和45畝新土地。這種逐塊挖地的方法,可以說是中國封建社會增加士紳地主資產的壹個特點。
丁村也有這樣的地契,就是買受人不寫自己的名字,而是用△△△△代替。請看下面的例子:
丁丹貴被授予賣地的地契。因為不方便,我原來把自己分成了北門外的西平路、香椿路四段...* *算上14畝平地,壹段坡地...算兩畝九分六分九分,四個方向都很清楚,出入依舊。租賃銷售永遠在甲方△△△名下,同樣的面交1012元的價格。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日立
賣房人丁哲貴丁丹貴
中國同胞丁·白澍·淩手裏拿著壹顆珠子。
這份合同是丁村交易量最大的土地契證,但沒有買方的名字。為什麽?我想是因為這份契約是白契,營業額在1200元以上,清政府規定“契約價在1200元以上的,各州縣要按月將契約正本連同契尾送交芝罘直隸府查驗”。這份合同沒有被征稅,也沒有被檢查。為了防止敵人借此機會指責,買方故意不在合同上寫自己的名字。
四
丁村的農田主要是旱地,可分為亞平地、坡地和河漫灘地。地價與土地質量有很大關系,壹些人為因素也會影響地價。丁村土地租賃中的土地價格如下:
從表中可以看出,嘉慶平均地價在40 ~ 60兩之間,坡地價在26 ~ 33兩之間,道光平均地價在35 ~ 50兩之間,坡地價在35 ~ 60兩之間。至於乾隆時的平均地價,明顯低於坡地地價,可能是由於土地批租時間不同,但乾隆後期地價有所上升。如果按朝代加權平均,會發現幹嘉道時每畝地價在35兩到45兩之間,而光緒同治時只有4兩到8兩之間。請參見下表:
地價怎麽會跌得這麽厲害?這首先與清朝的政治經濟形勢有關。乾隆後期,清朝開始由盛轉衰。嘉慶路以後,外國資本主義入侵,白銀外流,封建社會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到處都呈現出農業生產低下,經濟蕭條的現象,其中之壹就是土地價格的下降。其次,晉人以善於經商著稱於世,土地經營的賦稅(包括加稅)很重,再加上自然災害,農業生產很不安全。所以從清朝開始,山西省的商人大量增加,很多有錢人沒有農田。曾國荃曾說:“在陜西表現出差異的都是有心計的商人,耕地的好處是百倍的。壹旦妳富了,妳的妻妾就會奢侈無度。.....富人拒絕購買田地,往往是好色的“⑩”。再次,光緒三年、四年,山西受災嚴重,人口大量減少。就拿丁村所在的太平縣來說,四十年(1775)有35966戶,153,551人,道光五年(1825)。在這種情況下,地價自然會大幅下跌。
五
丁村僅發現五份典當契約,可分為三種。這裏有壹些例子。
示例1:
李典的文學口丁家印,今天把瓜格塔以南約五畝地分給丁希賢耕種。按照中國人的說法,標準價格是壹百兩銀子。那壹天,銀兩和土地都清了,我怕沒有證據,立了契,把照片留著。每年糧食虧空五元,壹切雜費照此支付。
同為中國人的丁和魏相奎
道光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
丁佳音(質押),房契房契所有人。
示例2:
李典土地的簽字人毛石亨今天將前院的壹段毛海河土地轉讓,算壹畝,願意轉讓給毛遠成壹起幹。同篇說合作社標準價四百兩壹銀子,三年就滿了。有銀子可以贖回,沒有銀子可以常年耕種。這是壹片白色的土地,地上是青苗。不允許贖回。我害怕沒有證據,所以李典契約將被保留。
同治八年十月十三日成立。
抵押權人毛(質物)
每年足紋壹元兩分錢,包括所有雜務。
毛遠勛毛春陽田玉書
示例3:
石矛同胞丁殿起的哥哥毛同在中心說,願意把他的羊圈地連續上下三坪,計十三畝,安子坡路坡上壹坪,計七畝。在中心的中心,他願意發表聲明,並在丁的名下工作。那天給了他壹個標準價五十二兩銀子,三年壹個標準滿了。後以銀贖之,無銀不記。
每年胎面花紋都不錯,包括雜活。
同治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成立。
丁卯家的弟弟毛童(質押)
丁新紹侯同鄉
上面第壹種情況,主人自己的土地是和別人壹起耕種的,接受土地的人不是別人,正是丁希賢,壹個和名人關系很好的舉人。“丁老爺”自然不會下去種田,於是這塊田就租出去了,或者租出去種田了。第二種情況,曾冊封前院毛海河之地的毛石亨,因糧荒,將此地改為棚舍,與毛遠成壹起耕種。從契約上看,檐篷是壹次性解決的,但土地卻可以多次冊封,這也是“田骨”和“田皮”分離的表現。第三種情況是合同後有壹張批文。轉錄如下:
我願意租這個地方來丁工作。每年除了好的紋身銀,我都會清壹次,比如短租銀,回到原來的地方。
這個地方是十年前六月收回的,短租的紋銀是1205元。
從上面的批文可以看出,土地公布後,仍由當鋪出租耕種,但贖回期不到三年,因銀兩不足,土地全部退還給原受款人。這個過程是封建社會自耕農向佃農衰落的典型。
六
通過對清代丁村地契的初步整理,以下只是對清代賣地典當的壹些不成熟的看法:
1,實行賣地官契制度是清政府加強封建土地所有制管理的壹種手段。雖然清政府壹再要求各郡嚴格執行,對於亂印白契者,官員會以逃稅論處,但實際上民間仍有大量白契存在。以丁村地契為例,白色地契占全部契約的89%。以上說明清政府不可能完全控制土地交易活動,土地交易不是基於政府的承認,而是由買賣雙方的意誌決定的。至於白契的書寫格式,則是模仿官契,在合同中寫上“永遠為商家辦事”、“以後如有違反,由賣家承擔”等字樣。
2.在西歐中世紀,土地買賣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體的表現。但在中國,直到清朝才明顯。從丁村的土地租賃來看,賣地者多為自耕農和小土地出租者。他們被迫納貢、生活,遭受天災人禍,最後不得不賣掉土地,成為佃農。另壹方面,地主趁機壹塊壹塊地挖地,然後利用土地殘酷剝削農民。可見,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買賣,由於商品經濟不發達,只是地主逐步擴大土地財產、農民喪失土地權利的過程,其結果是強化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別的。
3.從丁村天齊和石鼎的家譜來看,有的人經商致富後買地,即“富到最後,保住飯碗到最後”,再通過科舉、捐級等方式跨越官僚集團。可見商人、地主、官僚這三位壹體是中國封建地主階級的壹個特點。雖然這個階層中的某個人或某個家族有起有落,但這只是成員的變化,他們也可以通過經商致富,“重振家業”,就像上文提到的丁碧鵬家族那樣。三位壹體的階級形象使他們在維護階級地位方面相輔相成,這在壹定程度上延續了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
4.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中,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清代丁村地價大幅下降,有著深刻的社會經濟原因。它不是耕地面積增加和人們勞動(包括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產生新的使用價值的結果,而是清代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衰落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