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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可以按照本規定在本省享受優待。

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按照本規定享受特殊優惠服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優待服務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的工作;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四條老年人進入各類公園、紀念公墓,門票(不含門票以外的法律費用)免費。

第五條老年人進入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已開放的文物古跡、宗教活動場所時,對6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

每年10、1、國際老人節、“九·九”重陽節敬老日均可免費參觀。

第六條凡電影院(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工人文化宮、俱樂部等放映電影、錄像、舉辦體育比賽、表演節目(全運會、國際比賽除外),在觀眾不超過容量限制的前提下,白天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

第七條老年人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含個體私營診所)就醫,享受就醫、化驗、檢查、繳費、取藥、住院等優惠待遇,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第八條老年人進入公共廁所,免收廁所費。

第九條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當地公共汽車(公交車);乘坐長途汽車,可以先上下車,縣級以上長途汽車站的候車室(廳)應當設置老年人專用座位。

享受免費乘車的老年人需要辦理意外險。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共交通企業增加的社會福利支出給予專項經濟補償。

第十條火車站應當允許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員進入專門為老年人、母親和嬰兒設置的候車室候車;不設老人、母親、嬰兒專用候車室,在普通候車室設置老人專用座位。

第十壹條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輪渡過渡;老年人乘坐長途客船時,憑證可在水上客運碼頭優先購票、進入候車室、托運行李、上下船。

第十二條鼓勵從事糧食、蔬菜、燃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免費承擔相應的服務。

第十三條城鎮老年人不承擔社會集資和其他社會服務的負擔。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應當優先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困難老年家庭,要適當提高救助水平。

第十四條農村老年人免除鄉(鎮)村籌資籌勞負擔。不得向農村老年人收取各種社會集資款。

第十五條對100歲以上的老年人,當地老年機構應按月發給不低於200元的長壽保健費和生活補助費。各地可根據當地財力情況,適當放寬繳費年齡,提高繳費額度。

當地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為100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六條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社會福利院和敬老院,供養孤寡老人和其他需要福利院、敬老院供養的老年人。基層人民政府要積極籌集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養老年人所需資金,按規定標準按時到位。

符合城鄉“五保”條件的老年人,由基層人民政府積極籌集,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標準發放撫養費,力爭不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給予救助。

相關社區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鼓勵誌願者自願為本轄區老年人提供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郵電部門應當為老年人辦理匯款、取款、包裹、訂閱報刊、電報和電話等業務提供優先服務。有條件的郵電部門應設立老年人服務櫃臺(臺)。

電信部門要優先為敬老院、光榮院、老年公寓、社會福利院安裝電話,並可適當減免因未及時繳納電話費而產生的滯納金。

獨居老人安裝燃氣、有線電視,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安裝費給予30%的優惠照顧。

第十八條對符合相應條件興辦老年福利企業、從事老年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受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的案件。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緩交或者減收。

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等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咨詢。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城鎮老年人死亡,由有關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按照規定給予喪葬補助;農村老年人死亡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從提取的公益金中給予適當的喪葬補助。

第二十壹條需要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的,應當出示《湖北省老年人優待證》。優待證應當載明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的主要項目。優待證由省級養老機構統壹印制和管理,縣級以上養老機構負責發放。優待證的樣式由縣級以上養老機構告知。除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外,老年人優惠卡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持有當地人民政府或養老機構頒發的老年人優待證及其他表明可以享受優待的合法證件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來湖北旅遊觀光、探親訪友等,並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惠服務的相關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老年人優先、優惠和免費的公共標誌和標牌,文明服務,兌現承諾。

第二十三條各級養老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和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按照本條例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規定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7月6日+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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