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些串供信件是肯定不會通知的.對辦案影響不大的也可能通知.具體由管理人員掌握.
侵犯通信自由罪 壹、概念與構成 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壹)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幹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信秘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並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秘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秘可保。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毀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壹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壹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並不閱看信中內容的,使他人信件內容處於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雖已退還但泄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法規定,扣押、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才可能構成本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為。我國郵政法第4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司法機關檢查、扣押郵件,沒收郵件,收集、調取證據要依法辦理手續,在辦案過程中,為追查犯罪需要。檢查、扣押郵件未依法辦理於續或辦理手續不全的,對責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違反職責,將扣押的信件內容非法外傳,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罪論處。郵電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隱匿、毀棄、開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據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後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認定 (壹)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行為人無意中遺失、積壓、毀棄他人信件,或者誤把他人信件當作自己的信件開拆的,不構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劃清本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我國郵政法第36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 149條(即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塗改信中內容,或者張揚他人隱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二)本罪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行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對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觀方面都由故意構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主體不同,後者是特殊主體;犯罪的客體不同;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不同,後者行為構成犯罪不要求 “情節嚴重”。 (三)壹罪與數罪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壹些問題的說明第7條規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信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根據以下不同情節分別處理:(1)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第 49條 (即本條)有關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2)非郵電通信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3)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節嚴重的,並從中竊取匯票或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數額較大的,應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詐騙罪的規定,依法實行數罪並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 壹、概念及其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壹)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就是說,郵政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也侵害了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及信譽。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郵政工作人員的職責就是保證公民的郵件、電報快速、準確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少數郵政工作人員為了追逐個人的私利或出於甚他卑劣的動機,竟不顧黨紀國法,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往往會給受害者造成極大的危害。有的受害人因聯系中斷、信息未能及時傳達,貽誤了工廠、企業的生產;有的匯款被竊取、冒領,合法財物受到侵犯;有的公民因信件被私拆,壹些個人隱私被泄露,精神上遭受了嚴重壓力;有的則因信件、電報被毀棄、隱匿,親友間失去聯系,導致互相猜疑,家庭產生矛盾、破裂或戀人、朋友關系中斷,等等。因此,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是對公民通信自由權的嚴重侵犯。其次,郵政工作人員私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也侵犯了郵電通信部門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郵電通信的運作具有全程全網聯合作業的特點,例如,壹封寄往省外的信件,壹般要經過出口局、轉口局、進口局,要由分揀員、封發員、押運員、分發員、投遞員等五大員的連續協作配合,才能由發信人手裏寄到收信人手中。如果上述環節的任何壹環上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了這封信,不僅直接影響發信人和收信人的通信權,而且直接地使郵政通信網絡遭到破壞,影響整個郵電部門的通信質量和信譽。同時,國家還應賠償公民因郵件、電報被私拆、隱匿或毀棄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所以,郵政工作人員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也是對國家郵電通信的侵害。本罪侵犯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定,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給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壹種文書。所謂電報,是指由電信網路傳遞的符號、文字等。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嚴重侵犯了國家郵電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直接破壞了郵電部門的工作秩序和信譽,同時還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點: 1、必須有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所謂私自開拆,是指非法擅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封緘失效的行為,合法行為不在此限。所謂“封緘”是指使書信、電報、印刷品的內容從外部不能了解的措施而言。如把信裝入信封糊上、印刷品用紙包紮上、郵包用線縫上等。私自開拆不以破壞封緘為必要,行為人私自開拆後是否閱讀信件內容或了解信件內容,或者私拆後再行封緘復原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隱匿,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將郵件、電報予以撕毀、湮滅或拋棄,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法人和沒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私拆、隱匿、毀棄三種形式只要實施其中之壹者,即可構成。如果兩種或三種行為形式兼而有之,仍以本罪壹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 2、必須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郵電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報、電報,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重要標誌。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則不以本罪論。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郵電工作人員利用營業、分揀、接發、押運、投遞等職務所賦予的職責條件,進行違背職責的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之便,不僅包括郵電部門的領導者利用職務之便,而且包括壹般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活動的方便在內。在多數情況下,犯罪以後者居多。 (三)本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郵電部門的幹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根據郵政法第8條第2款的規矩,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此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屬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如果他們私拆、隱遊或者毀棄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本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以竊取財物為目的,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則構成盜竊罪。 (四)主觀要件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明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是違反自已的職責義務和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而且明知這種行為會給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權利造成損害,甚至引起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破壞國家郵電事業的聲譽,妨害郵電部門的正常話動,但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欲望,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為了竊取某種證件;有的為了竊取女人相片、畫片;有的為了竊取金錢、貴重物品、證券等財物;有的企圖竊看他人信中的隱私、秘密;有的是偷懶、貪圖安逸不送郵件、電報而加以隱匿、毀棄;有的是為泄私憤、圖報復等,在壹般的情況下,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認定 (壹)本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郵電工作人員按照刑法機關的通知,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與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在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押郵件、電報之後,而繼續扣押隱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後而不送司法機關,而是擅自開拆檢查、扣押郵件、電報的,也屬違法行為,仍而以本罪論處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所發生的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曲於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照本法第397條的規矩,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三)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壹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壹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於信件,範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於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四)貪汙罪與郵電工作人員犯盜竊罪的界限本條第2款是指犯本罪而盜竊財物的,依照第264條盜竊罪從重處罰。它雖具有貪汙罪的性質,但同郵電工作人員犯盜竊罪有相似之處:兩者的主體要件都是郵電工作人員,客觀方面都有從郵件中竊取財物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從郵件中竊取財物;而盜竊罪則與行為人職務無關,壹般是郵電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如了解郵電部門的內情,熟悉內部活動規律等,實施盜竊郵件中的財物。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