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生產安全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後果可分為:人身傷亡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
壹、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1.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必要性
如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減少事故中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就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壹是通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能總結以往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明確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工作重點,提出預防事故的思路和辦法,是全面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能保證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及時出動,並有針對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對防止事故的進壹步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意義重大三是專業化的應急救援組織是保證事故及時得到專業救援的前提條件,會有效避免事故施救過程中的盲目性,減少事故救援過程中的傷亡和損失,降低事故的救援成本。
2.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此規定是針對當前我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現狀作出的,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這裏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可能造成壹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時的主要職責是做好組織工作,即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制定。而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此項要求在《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中作出了規定。
這裏的“有關部門”主要包括: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公安消防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計劃、財務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於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
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機構;
(2)應急救援預案的日常協調和指揮機構;
(3)相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4)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5)應急救援組織狀況和人員、裝備情況;
(6)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7)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措施、工程搶險措施、現場醫療急救措施;
(8)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社會支持和援助;
(9)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的經費保障;
(10)應急救援預案的其他內容。
3.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救援組織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是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順利實施的組織保障,主要包括應急救援指揮系統、應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統、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系統、應急救援組織及經費保障。
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在《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八條中作了明確規定。建立省、市、縣三級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時,要統籌兼顧、合理規劃、明確分工、相互協調,做到應急救援能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等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當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時,如個體礦山等既可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也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此處的兼職可以是內部人員兼職作應急救援人員,也可以是其他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的兼職人員。
(3)所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不管其生產經營規模大小,均應當配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4)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進行專門的應急救援培訓,具備相關的應急救援知識,適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練掌握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使用並持證上崗。
(5)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配備的所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維修和保養,按要求及時廢棄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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