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非法刊物
在我國,對包括期刊在內的出版物是實行審批制進行嚴格管理的。合法期刊是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出版的期刊,它又分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兩種,正式期刊由國家新聞出版署和科技部嚴格審批,既有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也有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CN,國內外公開發行;非正式出版物壹般只限於行業內部交流,不公開發行,其出版必須經過行政部門審核,並領取“內部報刊準印證”。除此之外,均屬國家查處和打擊之列的非法期刊。
壹、非法學術期刊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壹,是假冒國內正規期刊的刊名、刊號和出版單位名稱,尤其是名社、名刊;有部分假冒期刊是以“增刊”、“合訂本”的名義出現的。
第二,是國內某些正規期刊社未經批準擅自編印所謂“論文集”,以“宣傳推廣本刊為名”,故意將本社社名和刊號混排其中,給讀者造成錯覺。
第三,是署名香港“某某出版公司”出版,或與國內某單位聯合主辦,編造所謂的“國內統壹刊號”,如“CNxx-yyyy(HK)”或“CN(UK)xx-yyyy”等。為擴大“知名度”,這些非法期刊常常虛張聲勢,在刊名上冠以“中華”字樣。
第四是署名“某某學會”、“某某研究會”主辦,無刊號或杜撰刊號,未署出版單位名稱或杜撰某某編輯部等。
第五是僅有國際標準刊號,沒有國內統壹刊號。
第六是偷梁換柱,將正規期刊的某些內容替換成自己撰寫或收集的文章,仍以原刊的刊名;期號、裝幀重新制版印刷。
第七是限於內部交流的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打著公開出版發行的旗號。
第八是版周期較短,往往是月刊,甚至是旬刊;刊物頁碼較多,壹期刊登四五十篇甚至上百篇文章。
第九是稿時間較短,往往在幾天內就發刊載通知,有的甚至當天就回復。
除以上特征外,由於不法分子追求利潤最大化,同時缺少正規的編輯人員,不按正規編輯程序操作,非法學術期刊絕大多數都粗制濫造,用紙較差,編排有誤,錯漏較多,只要仔細分辨,壹般都可識別出非法學術期刊的真面目。對於以“香港某某出版公司國內組稿中心”名義有償約稿(為逃避管理部門追查,這些組稿中心常常通過“XXXX信箱”收稿),或打著“某某雜誌”、“某某雜誌駐某地記者站(工作站)”幌子主動上門收費組稿的;廣大作者更應多添幾分警惕;必要時,可向期刊上署名的出版單位(或主辦單位、編輯單位)所在地的出版行政部門咨詢。
二、正規期刊所具備的特征
第壹,公開發行的正規期刊版權頁上有出版單位名稱(標明地址、電話),有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有承印單位名稱;通過郵局發行的還應有郵發代號;封面或封底有條碼、定價。
第二,"國內刊號"是"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的簡稱,即"CN號"。它是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分配給連續出版物的代號。國內標準刊號(CNxx—yyyy/z)由中國國別代碼“CN”、報刊登記號“xx-yyyy”和分類號“z”組成。其中“xx”為期刊出版單位所在地區代號,“yyyy”為出版管理部門分配的序號(期刊的序號範圍為“1000—4999”),分類號則是用以說明期刊所屬的主要學科範疇。如,“CN35-1169/C”。
"國際刊號"是"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簡稱,即"ISSN號",由國際連續出版物數據系統設在各個國家、地區的機構負責分配。我國的報紙不使用"ISSN號",而大部分期刊都配有"ISSN號"。國際標準刊號(1SSNxxxx-yyyy)由以“ISSN”為前綴的8位數字(兩段4位數字,中間以壹個連字符“—”相接)組成。如“ISSNl234-5678”。
正式期刊均有壹組由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和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CN號)組成的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俗稱刊號),以規定形式在期刊顯要、固定位置標示。凡非法期刊都在刊號上有問題:要麽只有ISSN,而沒有CN號;要麽雖有CN號,但CN號存在問題。CN號實際上是出版許可號,國內每種正式期刊都有壹個唯壹的CN號。而ISSN是壹個圖書館的檢索標誌,不是出版許可,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是可以免費註冊的。因此,只有ISSN而沒有CN號的期刊肯定是非法出版物。另外,以書號ISBN出版連續出版物(即期刊)也是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這類刊物也是非法期刊。
第三,作為內部交流用的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則應標明“準印證號”,只能用於免費交流,不得公開發行,不得標明定價。
非法出版物的刊號最常見的問題有這樣幾種:
1.在境外註冊刊號,在境內非法編輯、出版、印刷和發行,不標註國內統壹刊號CN。
2.表面上既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又有國內統壹刊號CN,所不同的是它的CN號後邊加括號或綴有別的字母(如HK、NR、H),說明它是在港澳臺地區註冊的,這類報刊如果在內地設立編輯部、記者站或辦事處進行出版、印刷和發行活動也是非法的。
3.假冒國內刊號,比如,CN後面的前兩位數(地區號)為00-10、16-20、大於66或者超過兩位數的,都是假冒的國內統壹刊號,因為《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規定的地區號中沒有這些號;也有的是冒用其他已有的合法出版物的刊號。
4.壹個刊號多個版本,比如,某大學學報,它的ISSN和CN都沒有問題,但每期學報都出版兩個或多個版本,其中只有壹個版本是正式的、合法的、對外的、公開的,其它版本則是收費的、非發的、非公開的、只給作者收藏的,這種情況下,如果只看刊號,很難發現問題,只有對比它的幾個版本才能發現問題所在。
5.地區號與所在地區不吻合,即異地辦刊,或者說編輯部地址與CN後面的地區號不相壹致——《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規定:題名不變,出版地改變,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要重新分配,即:連續出版物題名沒有改變,出版地從壹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轉移到另壹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應重新分配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如非法出版物《中國教育論壇》的CN號為43,應是在湖南出版的,若改在山東出版,應重新分配CN號,或者說,CN號的前兩位應改為山東的地區號37。六是地區號後面的“地區連續出版物序號”有問題,如,某非法出版物本是期刊,其地區連續出版物序號卻標註為0001,非法出版物《中國教育論壇》的地區連續出版物序號為7772,而按《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規定,0001應該是“報紙的序號”,7772應該是“網絡連續出版物的序號”,所以,這些所謂的教育類期刊肯定屬於非法出版物。
總而言之,是不是合法出版物,關鍵看它的CN號有沒有問題。例如,《中國教育教學》雜誌,國內統壹刊號為CN18-4258/H或CN13-4412/H。稍有常識的人就知道,我國內地根本就沒有18這個地區號,地區號13雖然有,但應該是河北的,該雜誌在廣州、重慶、海口、雲南、海南設立編輯部,從事編輯、出版、發行活動,顯然是非法的!
最近,壹批非法出版物,為了繼續欺騙廣大教師,又采取了壹些更隱蔽的辦法。如,有些在境外註冊在境內編輯、出版、發行的非法出版物,在通聯地址上做文章:只留下電子信箱,不標註具體的編輯、出版、發行單位和地址;還有些在境外註冊在境內編輯、出版、發行的非法出版物,掩耳盜鈴地自稱經過什麽省什麽部門批準,在境內發行等等。這都是壹些值得註意的新動向。
6.不要認為在國家合法出版物上刊登征文啟示或者廣告的,就是合法出版物。也不要相信那些打著某些名人顧問、某些大單位聯辦、協辦、支持、贊助旗號的,就是合法出版物。事實上,許多人和單位可能根本就不知道還有這麽壹家報刊,當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和單位本身就是所謂的“報托”。
7.如果實在拿不準某種報刊是不是合法出版物,建議妳根據報刊的版權標記向為它提供CN號的省級新聞出版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例如,非法出版物《中國教育論壇》的CN號為CN43-7772/R,編輯部在濟南。如果妳拿不準它是不是合法出版物,可以打電話咨詢湖南省新聞出版局(43是湖南的地區號)或者山東省新聞出版局(因為編輯部在山東),當然,也可以上網查詢。
8.有些非法出版物雖然標註有CN,但卻沒有在所在地區註冊登記,這種情況下,單從CN號上是看不出什麽問題的,但如果所發文章的作者局限於某個地區,文章質量很低、篇幅相近、篇目很多、雜誌很厚,也值得懷疑。比如,《中國教育探索》雜誌的CN號為CN11-4461/I,郵發代號為2-871,編輯部地址在北京,自稱“中國教育學會主管”、“中國報刊出版社主辦”,郵政編碼是北京的,電話也沒有問題,該雜誌還聘請季羨林、李燕傑等作顧問,徐巖作主編。但仔細研究它的第壹期就會發現:它發的文章幾乎都是山東濟寧、棗莊、臨沂部分區縣中小學教師的文章;所發文章質量不高、篇幅相近、篇目很多、雜誌很厚——有拿錢發文章的嫌疑;上網查詢發現它的征稿啟示屬於“明碼標價”:“字數要求控制在2000字左右,確需要增加篇幅者,另行商定。為給廣大投稿者壹個發表的空間,凡發表的論文均視篇幅長短收取壹定的版面費。”咨詢北京新聞出版局,答復是“未在我局註冊”;查它的ISSN、CN、郵發代號,竟然同非法出版物《中國關註》壹模壹樣!可見,它雖然偽裝得很好,但卻還是地地道道的非法出版物!
DM是什麽?近年來行業內還興起了壹類以DM之名行期刊之實的違規出版物。DM是英文Direct Mail Advertising的簡稱,意為“直接郵寄廣告或直投廣告”,它的法定稱謂為“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需經工商部門批準並接受其管理。國家工商總局於2004年11月30日發布的《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對此種形式廣告有明確的管理規定,如規定應在每期DM廣告首頁頂部位置標明DM廣告名稱、廣告經營者名稱和地址、登記證號、期數、發布時間、統壹標誌“DM”;DM廣告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組成:廣告經營者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字號+“廣告”字樣;DM廣告不得使用主辦、協辦、出品人、編輯部、編輯、出版、本刊、雜誌、專刊等容易與報紙、期刊相混淆的用語;廣告經營者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而事實上,市面上幾種由廣告公司承辦的所謂“商情”“價格”“市場”類刊物,封面標識不規範,內容上設有各式各樣的欄目,有的還有“協辦”、“主編”、“編委”,已完全演變為非法刊物,屬於新聞出版部門有權查處的對象。
另外,壹些群眾在查詢報刊是否為正式出版物的同時,十分關心報刊級別問題,諸如是國家級的還是省級的?是不是核心期刊等等。就此問題,我們曾在相關的報刊上作過解釋。總署除對優秀報刊進行評選表彰外,沒有為報刊劃分過級別,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也沒有評選、認定過核心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