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構成
犯罪主體
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這裏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郵政部門委托的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快遞員、收件員、快遞員和代理人、郵政配送員。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這裏的擅自開拆,是指未經發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擅自開拆運輸中的郵件、電報。隱匿是指不將郵件、電報交付收件人而非法截取、收取郵件、電報。銷毀或丟棄是指撕毀、湮滅或丟棄郵件或電報,使收件人無法檢查。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這裏的郵件是指信件(信函和明信片)、印刷品、郵包、報刊、匯款通知等。由郵政企業投遞。電報是指明碼電報、密碼電報、傳真等。
犯罪的責任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而故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關鍵組分
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就是說,郵政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不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也侵犯了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和名譽。首先,本罪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公民享有通信自由的權利,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郵政工作人員的職責是保證公民的郵件和電報迅速準確地送達收件人。少數郵政工作人員為追求個人利益或出於其他卑劣動機,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往往給受害者造成極大傷害。有的受害者因為聯系中斷,信息傳達不及時,耽誤了工廠企業的生產;有的匯款被盜、冒領,合法財產受到侵害;有的公民因為信件被私自拆封,部分個人隱私被泄露,精神壓力嚴重;還有的因為信件和電報被銷毀隱藏而與親友失去聯系,導致相互猜疑,家庭矛盾,戀人朋友關系破裂或中斷,等等。因此,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銷毀郵件、電報的行為,是對公民通信自由權的嚴重侵犯。其次,郵政工作人員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也已經侵犯了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給國家造成了嚴重損失。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郵電業務具有全網聯合經營的特點。比如壹封寄到省外的信,壹般要經過出口局、轉口局、進口局,需要分揀員、封箱員、快遞員、配送員、快遞員五個成員的不斷配合,才能從寄件人送到收件人手中。如果上述任何壹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或銷毀此信,不僅直接影響寄件人和收件人的通信權利,還會直接破壞郵政通信網絡,影響整個郵電部門的通信質量和聲譽。同時,國家還應賠償公民因私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此,郵政工作人員私自拆解或者隱匿、銷毀郵件、電報的行為,也是對國家郵電的侵權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郵件和電報。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定,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投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書、報刊;電子郵件分為普通電子郵件和憑證電子郵件。普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本辦法所稱郵件,是指掛號信、郵包、保價郵件等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回執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投遞。所謂信件,是指書信和明信片。它是用來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工具。所謂電報,是指通過電信網絡傳輸的符號、字符等。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嚴重侵害了國家郵電機構的正常活動,直接破壞了郵電部門的工作秩序和聲譽,也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權。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征:
1.不得有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所謂擅自開拆,是指擅自非法開拆他人郵件、電報,使印章失效的行為,但合法行為除外。所謂“封”,就是信件、電報、印刷品的內容,從外面是無法了解的。如將信件裝入信封糊中,用紙包裹印刷品,縫制郵包等。私拆的時候不壹定要拆封。行為人私拆信件後是否閱讀或理解信件內容,私拆後是否恢復密封,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隱匿,是指截取或者收集郵件、電報,而不發送給收件人的行為。所謂銷毀,是指將郵件、電報撕毀、湮滅或者丟棄,使他人無法檢查的行為。其他是指特定的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私拆、隱匿、破壞三種形態。只要實施其中壹項,就可以構成。同時存在兩種或者三種行為形式的,仍以壹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並罰。
2.必須存在利用職務之便構成本罪的行為。郵電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毀棄郵電,是能否構成本罪的重要標誌。不利用職務之便,就不會犯這個罪。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郵電工作人員利用業務、分揀、收發、押運、投遞等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職責的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僅包括郵電部門領導,還包括壹般郵電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活動。大多數情況下,犯罪的人是大多數。
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即幹部、業務人員、分揀員、收件員、押運員、取貨員、搬運工等。國家郵電部門。根據《郵政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郵政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辦理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在辦理郵政業務時也應當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者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接觸郵件、電報的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他們私自開拆、偷窺或者毀棄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竊取財物的目的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
主觀因素
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僅知道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的郵件、電報是違法行為,而且知道這種行為會對他人的利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造成損害,甚至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損害國家郵電行業的聲譽,妨礙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但是,出於壹些個人的動機和欲望,他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有害的結果發生。犯罪動機多種多樣。有些是為了竊取某種文件;有的偷拍女性照片、圖片;有的盜竊錢財、貴重物品、有價證券等財物;有的企圖竊取他人信件中的隱私和秘密;有的懶,貪圖安逸,藏匿銷毀郵件電報;有些是為了發泄個人的憤怒,尋求報復。壹般情況下,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懲罰
根據《刑法》第253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轉化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論處,這是本罪對轉化犯的規定。
認為
(1)本罪與法律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當不需要繼續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根據刑法機關的通知,郵電工作人員交、扣押有關郵件、電報進行檢查是完全合法的,與私自拆、藏、毀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經司法機關通知沒有必要繼續扣留隱匿的郵件、電報,或者依法扣留後擅自開拆檢查、扣留郵件、電報,也屬於違法行為,仍按本罪處罰。
(2)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誤拆或者丟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沒有犯罪意圖,但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不構成本罪。由於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郵件、電報丟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雖然行為人故意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但情節明顯輕微的,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3)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主觀上是故意構成,客觀上都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信件的行為。不同的是: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壹個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通信隱私權。另外,侵權的對象也不完全壹樣。本罪的客體是郵件、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客體僅限於信件,比前者範圍窄。
3.客觀要求不同。本罪是玩忽職守罪,以職務上的便利為要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與行為人的立場無關。郵電工作人員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信件,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但本罪不是構成要件。
(4)郵電工作人員貪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本條第二款是指犯本罪而盜竊財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從重處罰。雖然具有貪汙罪的性質,但與郵電工作人員實施的盜竊罪相似:兩者的主要要件都是郵電工作人員,客觀上都存在竊取郵件財物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竊取郵件財物;而盜竊罪則與行為人的立場無關。壹般是郵電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了解郵電部門的內幕,熟悉內部活動等,竊取郵件中的財物。
法律和司法解釋
刑法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相關法律法規
《郵政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郵政工作人員隱匿、毀棄、毀棄或者盜竊郵件,克扣或者冒用用戶錢款的,郵政企業應當追回贓款贓物,可以並處罰款,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辦法由郵電部制定。
立案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私自拆放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次數多或者數量大的;
2.私自拆解或者隱匿、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
3.私自拆解、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對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4.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