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規則
規則壹。為了規範和加強罰沒財物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流失,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罰沒財物的移交、保管、處置、收入支付和預算管理,適用本辦法。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存款、個人財產,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的。
本辦法所稱執法機關,是指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罰沒收入,是指罰款、罰金等現金收入、罰沒財物處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條?罰沒財物管理應當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執法與保管處置崗位相分離、罰沒收入與財政擔保相分離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各部門的罰沒財物管理工作。中央有關執法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系統罰沒財物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指導本系統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罰沒財物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單位的罰沒財物管理工作。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財物倉庫等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罰沒財物管理的操作規範,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罰沒財物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移交和保管
第六條?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可以設立政府財產倉庫,對罰沒物資實行集中管理。沒有政府財產倉庫的,沒收物品由執法機關管理。
各級執法機關、政府財產倉庫按照安全、高效、便捷、經濟的原則,使用下列罰沒倉庫存放和保管罰沒物品:
(壹)執法機關罰沒物品存放倉庫;
(2)政府財產倉庫;
(3)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社會倉庫。
第七條?設立政府財產倉庫的地區,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追繳決定書、法院生效裁定、沒收物品判決書或者公告期滿後,在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將沒收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移交政府財產倉庫,並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罰沒倉庫的儲存條件、儲存措施和管理方法應當符合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盜等基本安全要求,並符合所儲存罰沒物品的特點。應安裝視頻監控和防盜報警等安全設備。
第九條?執法機關和政府財物倉庫應當建立健全罰沒物品保管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和單證管理,包括:
(壹)建立臺賬制度,對收繳的罰沒物資必須進行清點登記,清晰、準確、全面地反映罰沒物資的主要屬性和特征,完整記錄從入庫到處置的全過程。
(二)建立分類存放制度,對於不同類型的罰沒物品,應分類存放。對沒收的文物、文物藝術品、貴金屬、珠寶等貴重物品,應當在交接、入庫、保管、保管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封存。
(三)建立安全制度,落實人員責任,保證物品的妥善保管。
(四)建立盤點制度,做到賬物相符,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罰沒物資的管理情況。
第十條?罰沒倉庫按管理職責憑書面文件或執法機關或政府財產倉庫批準的文件辦理出庫手續,登記出庫清單,經辦人和收貨人簽字確認,確保出庫清單與批準文件和罰沒貨物壹致。
罰沒倉庫無正當理由不得阻礙符合交付規定和程序的罰沒物資的交付。
第十壹條?執法機關和政府財產倉庫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建立來源和去向明確、管理過程可控、監管全面的管理信息系統。
執法機關和政府財產倉庫的管理信息系統應當逐步與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等平臺連接,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沒收財產的處置
第十二條?罰沒財物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分類、定期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降低保管成本和處置成本,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
第十三條各級執法機關和政府財物倉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罰沒財物。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罰沒財物的處置和收入收繳情況進行監督,並建立處置審批和備案制度。
財政部地方監察局對地方中央預算單位罰沒財物處置和收入收繳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易損毀、丟失、變質、難以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季節性商品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車輛、船舶、電子產品及其他易造成機械性能退化、長期貶值的物品,以及即將到期的匯票、本票、支票, 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先行處置; 權利人不明確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滿後仍無權利人同意或申請的,可依法先行處置。前期處置的收益應當按照涉及的現金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罰沒物資在處置前受到損壞或者汙染的,在有利於加快處置速度且清理和修復費用低於變賣收入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清理和修復。
第十六條執法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物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按照國家規定另行處置的除外。公開拍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拍賣活動可以采取現場拍賣的形式,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通過互聯網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拍賣。
(二)公開拍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師進行,拍賣師可以通過搖珠的方式在合格範圍內選擇,必要時可以選擇多個拍賣師進行聯合拍賣。
(三)沒收物品屬於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者動植物檢疫標準的,不得公開拍賣。
(四)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壹物壹拍”等方式拍賣罰沒物品。以公開拍賣方式處置的,壹般應當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底價壹般參考價格確定機構或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格,或參考市場價格或通過互聯網詢價確定。
(五)公開拍賣的,第二次拍賣的底價不得低於上次拍賣底價的80%。拍賣次數超過三次(含)的,經執法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後,可通過互聯網平臺無底價拍賣或轉其他處置方式。
第十七條?沒收的國家規定的專賣品等限制流通的商品,由集中經營單位出售或者按規定轉賣給能接受商品的單位。
第十八條?下列沒收物品應移交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壹)依法沒收的文物,交由國家或者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由其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經國家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門授權,市、縣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有關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承擔文物的具體接收工作。
(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毒品、毒害品、賭博器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應當移交同級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置,或者經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同意,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
(三)依法沒收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按照規定交由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處置,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交由有關科研機構進行科學研究。
(四)其他應當移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罰沒物品。
第十九條罰沒物品難以出售或者出售成本大於收入,且具有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執法機關應當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以給予有關公益性單位用於公益事業;未經捐贈而可以繼續使用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統壹管理。
第二十條?淫穢、反動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及其原料、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社會危害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由執法機關予以銷毀。
難以出售且無經濟價值或其他價值的,可由執法機關和政府財產倉庫銷毀。
應當銷毀的物品如果無害化或合法化,失去原有功能後仍有經濟價值的,可以由執法機關和政府財產倉庫作為廢舊物品出售。
第二十壹條?已納入罰沒倉庫保管的物品應當依法退還,由執法機關、政府財產倉庫辦理退還手續。
第二十二條?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等被沒收的財產和財產權利,在出售前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追繳,並經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判決變更權屬的。變更後,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權屬變更後,承辦權屬主體可以是執法機關、政府財產倉庫、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但在不改變罰沒財物性質的情況下,承辦單位不得占用、出租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條?罰沒物資不能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直接處置的,由執法機關和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處置方案,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沒收收入
第二十四條?罰沒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國庫集中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壹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執法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第二十六條?中央與省級之間罰沒收入的劃分權限,省級以下各級政府之間罰沒收入的劃分權限,按照現行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除下列情形外,罰沒收入按照執法機關財務隸屬關系繳入同級國庫:
(壹)海關、公安、中國海警、市場監管等部門取得的反走私罰沒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二)中央級海關(緝私除外)、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郵政、通信管理、氣象管理、應急管理部煤礦安全監管、交通運輸部海事等部門的罰沒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省以下機構罰沒收入的50%上繳中央國庫,50%上繳地方國庫。
(三)國家煙草專賣部門的罰沒收入應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四)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部門取得的罰沒收入,50%上繳中央國庫,50%上繳地方國庫。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部門與地方反壟斷部門聯合查處或者委托地方查處的重大案件的罰沒收入,應當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6)?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監察機關沒收、追繳的違法所得,按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全額上繳中央或者地方國庫。
(七)中央政法機關交辦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罰沒物資處置收入,可以根據扣除罰沒物資處置直接支出後的余額,作為罰沒收入上繳;政府預算已安排罰沒物資處置專項資金的,不得扣除罰沒物資處置的直接費用。
前款所稱處理罰沒物資的直接支出包括質量鑒定、評估和必要的修復費用。
第二十九條?罰沒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繳國庫:
(壹)執法機關取得的罰沒收入應當於取得當日上繳財政專戶或者國庫,但當場收繳的罰款和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三)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罰沒物資獲得的變價款,由委托方在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
第三十條?在政府預算收入中,罰沒收入預算是預測性指標,不作為收入任務指標下達。執法機關辦案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統籌保障,執法機關預算安排不得與單位當年上繳的罰沒收入掛鉤。
第三十壹條?依法退還多繳、錯繳等罰沒收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執法機關管理罰沒財物,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的相關票據。
第三十三條?對向執法機關檢舉、揭發各類違法案件的人員,經查實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經費不得從案件罰沒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補充條款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執法機關、政府財物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在罰沒財物管理和處置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向執法機關遺棄或者無人認領的財物;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黨政機關收到的采購、人員等合同違約金;黨政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履行賠償義務後,從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處追回的賠償金,應當納入罰沒財物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企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按照國有企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全額上繳中央或地方國庫。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 1 1起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罰沒財物尚未處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