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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制度

fjsedu.com 56.問:什麽是行政處罰?

答: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及其他法定組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制裁的行為。行政處罰就其性質而言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壹種制裁,具有可訴性。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同年10月1日實施。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方面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處罰的性質、原則、種類、設定、實施執行等制度的規定。

57.問: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什麽區別?

答: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不同。刑事處罰所針對的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對犯罪行為的處罰;而行政處罰是對壹般違法行為的制裁,這種行為尚未構成犯罪。

(2)作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決定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是按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事處罰則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作出,其程序更為嚴格。

(3)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制裁機關和依據的法律不同。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而刑事處罰則由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關於刑法的補充規定、刑事訴訟法等作出。

(4)處罰的種類不同。行政處罰的種類除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外,其他法律、法規中仍有分散規定;而刑罰的種類統壹由刑法規定,有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

58.問: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有什麽區別?

答: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防止、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采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限制,使其保持壹定狀態的手段。它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

(1)行為性質不同。行政處罰的性質是制裁,它包括壹種懲罰性在內,目的在於糾正違法行為,警戒世人;強制措施實際上是壹種處置,它不具有制裁性質,其目的在於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產生。

(2)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法行為,針對的對象是違法者;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壹定,它有可能針對違法行為,但這個行為僅僅是被懷疑違法,尚未確定其違法性,其行為者類似於刑罰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有壹些強制措施針對的根本不是違法行為。

(3)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制裁違法是為了制止違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公***利益、公***安全、公***健康的情形發生。

59.問: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是什麽?

答: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對其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壹種懲戒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是:

(1)制裁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制裁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相對人,是壹種外部法律責任,以行政管轄關系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則針對國家公務人員,是壹種內部法律責任,制裁者和被制裁者之間存在著壹種隸屬關系。

(2)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而行政處分則針對國家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3)兩者懲罰的範圍和程序不同。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雖然都是行政懲戒,但行政處罰涉及的範圍廣泛,在內容上它可涉及被處罰人的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和資格、榮譽等領域的權利以及財產權;而行政處分則只限於榮譽、職務、資格等範圍。相對應的,行政處罰的程序就更為規範和嚴格。

(4)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相對方壹般可通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人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申請,以求補救。它們是行政法律責任的兩種不同形式。

60.問:實施行政處罰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中應遵循下列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主要包括三層含義:1)法無明文規定不罰,即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2)行政處罰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政處罰原則上只能由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實施,但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兩種例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也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3)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2)公開、公正原則。1)公開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處罰的依據公開,即凡是涉及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不能以未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作為處罰依據;二是處罰公開。2)公正原則強調的是合理性問題,在行政處罰中遵循公正原則應註意以下幾點:同等情況相同處罰;遵守公正的程序規則;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並不是單純的處罰,它的目的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它通過懲戒和教育相結合,在違法者和廣大公民內心產生警戒作用而達到這壹目的,所以處罰應當建立在教育基礎上。

(4)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五項權利——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要求國家賠償權。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必須對這幾項權利給予充分保障。

(5)監督、制約原則。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必須受到監督和制約,只有這樣才能公開、公平地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證整個社會的有序進行。監督、制約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制約監督;行政系統內的制約監督和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制約。

61.問:行政處罰的形式有哪幾種?

答: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62.問:《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設定權是如何規定的?

答:設定權是壹種立法權,主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來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可以行使壹部分設定權。原則上講,行政機關的權力應當來源於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是對行政機關的授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數額分別由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加以規定;除此之外,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63.問: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有哪些?

答: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原則上是特定的行政機關,但部分行政處罰權也可以由法定授權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來實施。

64.問: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哪些特征?

答:(1)必須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

(2)必須依法取得行政處罰權;

(3)行政機關必須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65.問:經法律授權成為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社會組織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1)被授權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組織,能獨立地承擔因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

(2)被授權組織必須是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但不能是個人。

(3)被授權組織應當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具有與承擔行政處罰事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66.問:經依法委托成為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社會組織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1)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事務的事業組織。

(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67.問:《行政處罰法》對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答: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同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68.問:什麽是“壹事不再罰”?

答: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這壹規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同壹個違法行為,既包括壹個行為違反壹個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也包括壹個行為違反幾個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2)可以處罰兩次,但罰款只能適用壹次。對行為人的壹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給予兩次處罰,但是罰款只能適用壹次。

69.問:《行政處罰法》對處罰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時效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效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70.問:什麽是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其內容是什麽?

答: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當場處罰所遵循的步驟、方式、時限和順序。簡易程序相對於壹般程序而言簡便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對相對人的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即(1)必須違法事實確鑿;(2)具有法定依據;(3)處罰的程度比較輕。即只有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項制度,即表明執法身份、事先告知並說明理由、制作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並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71.問: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答: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其適用的範圍是最廣泛的,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外,都應遵循壹般程序。壹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程序和審查決定程序。

(1)立案調查

立案是壹般程序的開始階段,先立案後查處,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序的最初要求。調查則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目的在於獲得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調查和取證是行政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和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為取得證據而進行現場勘查勘驗的,也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2)審查決定

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就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並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采納。行政機關在查清事實,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壹般的行政處罰案件都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但是對於會給當事人造成極為重大損失的處罰案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72.問:什麽是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專人主持聽取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處罰理由以及適用依據的陳述、質證和辯論的程序。聽證程序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階段性。聽證只是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壹個階段,而不是行政處罰的全部過程。

(2)局部性。聽證並不適用於所有的行政處罰程序,而是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案件。

(3)選擇性。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聽證程序才啟動,主動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

(4)準司法性。聽證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場聽取雙方的陳述和爭辯,對案件事實和處理提出自己的意見,不受任何人的幹預。

73.問:聽證程序適用於哪些處罰案件?

答:聽證程序是壹般程序中的壹種特殊程序,它並非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適用的範圍是有限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幾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74.問:聽證程序的內容是什麽?

答:聽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幾種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行使要求聽證權。如果要求聽證,則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3)行政機關接受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即應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過程主要分為兩個階段:聽證的準備階段和聽證的舉行階段。

1)聽證的準備階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機關確定組織聽證後,應當指定聽證主持人,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必須是行政機關中非直接參與本案調查的人員。然後,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及聽證主持人等事項,並將聽證的有關事項通知本案的調查人員。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因此,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發布“聽證公告”,載明舉行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以便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相關人員申請參加聽證和群眾旁聽。

2)聽證的舉行階段。舉行聽證時按下列順序進行調查: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見、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由雙方進行質證、辯論;主持人宣布聽證辯論結束,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後,告知當事人閱讀聽證筆錄或者由書記員向他們宣讀聽證筆錄,當事人確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聽證程序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將聽證筆錄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作為作出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75.問: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具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處罰決定壹經作出,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被處罰人應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律規定自行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特征是:

(1)執行主體是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

(2)執行的依據是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文書。

(3)執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處罰決定所規定的義務:壹是執行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律秩序,教育當事人遵紀守法;二是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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