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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可以換嗎?

法律主觀性:

1.保險合同可以變更被保險人嗎?

可以咨詢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在保險合同中更換被保險人,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簡單來說,被保險人就是承擔繳納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身體或生命受到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權主張保險金的人。他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也是保險公司保護的對象。在條款中,還有壹種特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如果是身故責任,受益人是指定繼承人。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只保障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與投保人和受益人無關。在合同中,只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更改,投保人從保險合同生效開始就要看是否可以根據不同保險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更改。所以投保的時候壹定要慎重,壹定要決定是給自己投保還是給家人投保。否則只能通過退保買新保單來彌補,退保的經濟損失相當大。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

(壹)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根據合同的性質,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僅限於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人身保險中的各種財產保險合同和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房。

2.支付保險合同

給付型保險合同是指雙方事先約定保險金額,保險人在保險事件發生時或者約定期限屆滿時,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金額給付保險金的合同。各種人身保險合同都屬於給付保險合同。

(2)固定價值保險合同和非固定價值保險合同。

在各種財產保險中,根據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非定值保險合同。

1.固定價值保險合同

固定價值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合同。固定價值保險合同成立後,壹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的,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保險金額給付,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只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只需確定損失比例即可。這個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就是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也不需要重新評估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價值。保險實踐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壹些價值不確定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字畫、古玩等財產保險合同。

2.不確定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事先沒有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只寫明保險金額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最高賠償金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壹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要確定保險價值,保險價值將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壹般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由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是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3)單壹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和壹切風險合同。

根據風險責任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壹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和全險合同。

1.單壹風險合同

單壹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壹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比如農作物冰雹保險合同,只負責賠償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涵蓋兩種以上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列出所承保的全部風險,只要是由被保險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都要負責賠償。

3.壹切險合同

壹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承保合同中所列的除不承保的風險以外的所有風險。由此可見,所謂全險合同,並不是指保險人承保所有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的,但這種限制是通過列舉不承保的風險而成立的。在全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出具體承保的風險,而是通過“免責”條款來確定不承保的風險。換句話說,所有不包括在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都由保險公司承保。

(四)全額保險合同、不足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時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較,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全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保險合同不足。保險金額低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需要進行保險理賠,保險人通常采取的處理方式可以簡單概括為:全額保險、全額賠償;保險不足的,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額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標的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和信用保險合同。

2.人壽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承保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1.原始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護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的標的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中的註意事項

1.關註保險責任條款、責任免除條款、保費條款、保費金額條款、現金價值條款,了解必要的保險條款,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2.謹慎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依法設立。

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符合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謹防地下保單的陷阱和誘惑。

對於被保險人是否可以更換,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壹般可以更換,但被保險人的更換取決於不同的保險公司。

法律客觀性:

為了避免道德風險,即防止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各國法律壹般規定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或者變更,或者經被保險人同意由被保險人指定或者變更。我國《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因此,我們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壹旦發生變更,需要變更受益人時,應盡快到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變更,否則,壹旦發生給付,應按保單和現行法律法規辦理。《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因此,我們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壹旦發生變更,需要變更受益人的,應盡快到保險公司辦理保單變更,否則,壹旦發生給付,應按保單和現行法律法規辦理。”保險公司應辦理保單變更,否則,如發生賠付,應按保單及現行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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