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活禽及禽類產品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3、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相關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法律依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業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耗和處理及其向環境的直接排放,對水、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控制和減輕影響的方案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