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照車輛的處理方法:
1.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壹次性記12分,罰款200元;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懸掛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3.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4.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