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市場主體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市場主體只能使用壹個名稱,並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企業家命名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或文字:
(1)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二)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3)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四)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或者文字;
(五)可能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的內容或者文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2.新設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所有股東均為自然人的,應當委托其中壹名股東或者有資質的登記機構辦理申請手續。
3.《名稱核準通知書》的收件人應當是《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表》中記載的當事人。接收人發生變化的,企業或者全體股東應當出具新的委托意見。
4.為了減少重名的概率,建議選擇3個或3個以上漢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5.名稱自核準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請註意有效期限,到期前可向名稱核準機關申請名稱延期。
6.最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只能延期壹次。延期後再次到期的,應當重新申請名稱預先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