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