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約定的具體日期為開工日期。
2.開工日期應為雇主的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日期。
3.開工日期應為監理人的開工通知中指定的日期。
4.開工日期應為承包商提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獲得批準的日期。
目前廣泛使用的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將開工日期定為“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但在實踐中,由於約定的開工日期與實際開工日期不壹致,當事人往往會對開工日期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開工日期:
1.如果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則應視為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雙方的會議紀要等。).
2、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應視為開工報告中記載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沒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也沒有開工報告,則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準。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相關活動,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合並辦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處以工程合同價款0至2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