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預告登記和網簽的區別
1,定義上的區別。
壹般來說,房屋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房屋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權利時,為限制債務人處分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不動產權利而作出的登記。比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對尚未建成的房屋進行提前登記,以限制開發商將已經售出的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
網簽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網絡管理系統與交易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在網上發布的行為。之後用戶可以通過網簽號在線查詢。
2.法律基礎的差異。
事實上,網簽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因為網簽只是房地產部門的壹個網絡化管理系統,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預告登記不壹樣。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就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的買賣簽訂協議,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根據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值得購房者註意的是:預告登記後,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債權消滅或者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3.物權效力的差異。
從第二條中的內容可以知道,網簽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即沒有物權效力,壹般情況下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
第221條
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