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在科技創新大賽中獲得國家級壹、二等獎的回族考生、歸僑及其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或傷殘人民警察子女(壹至四級)和解放軍子女,在中考原始總分中獲得10分。
具有烏魯木齊市戶口的現役軍人子女在普通高中入學時,將獲得10分。
第二十三條經錄取學校認定、市教育局招生領導小組批準的特長生,原則上不低於普通高中錄取分數線的70% 2011。普通高中招收特長生人數不能超過各校招生人數的5%。
享受特長生錄取政策的考生,綜合素質考核應在B級及以上,專業學科應有等級評定。
第二十四條屬於政策照顧的考生必須認真填寫政策照顧考生資格申報表。經學校核實後,由學校加蓋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章,並報教育局確認。經市教育局審核確定後,按相關標準執行。同壹照顧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壹條參加民間漢語考試的考生享受中考錄取加50分的政策。
第二十二條在科技創新大賽中獲得國家級壹、二等獎的回族考生、歸僑及其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犧牲或傷殘人民警察子女(壹至四級)和解放軍子女,在中考原始總分中獲得10分。
具有烏魯木齊市戶口的現役軍人子女在普通高中入學時,將獲得10分。
第二十三條經錄取學校認定、市教育局招生領導小組批準的特長生,原則上不低於普通高中錄取分數線的70% 2011。普通高中招收特長生人數不能超過各校招生人數的5%。
享受特長生錄取政策的考生,綜合素質考核應在B級及以上,專業學科應有等級評定。
第二十四條屬於政策照顧的考生必須認真填寫政策照顧考生資格申報表。經學校核實後,由學校加蓋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章,並報教育局確認。經市教育局審核確定後,按相關標準執行。同壹照顧政策不得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