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也叫定親,按照中國的民俗,通常在結婚之前,有壹個訂婚儀式:簽訂婚約,交換禮物,或者撮合媒人。但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訂婚並非婚前必經程序,未訂婚的婚姻不喪失婚姻效力。
(1)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程序和條件。是否訂立婚約,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不幹涉。然而,締結婚約必須完全是男女雙方自願的,任何其他人不得強行幹涉。
(2)婚約沒有法律效力。婚姻合同訂立後,任何壹方可以表示解除婚姻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經對方同意,即具有解除婚姻合同的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基於愛情的結合,是自願的。如果壹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他們之間不存在婚姻的基本條件,應該允許,否則就是幹涉婚姻自由。
(3)關於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受贈人壹般沒有義務無條件返還訂婚期間贈與的財產;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價值較高的禮品(俗稱定情信物),應酌情返還。當然,那些以訂婚為名騙錢的,應該還給受害者。另外,訂婚所收受的屬於包辦買賣性質的財物,應當依法沒收或者酌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