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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是否應該在2022年9月13日簽訂合同?

黃是否應該在2022年9月13日簽訂合同?

農歷:2002年9月13日

公歷:2022年10月8日星期六10,是黃道吉日。

適合今天

訂婚、工作、裝修、喬遷、簽合同、入住、裝門、修門、簽交付、出差、出門領證、出門搬家、出門搬家、祭祀納塞納牲畜、搬進房子、打耳洞、修門、買地、買房、上學、讀書、出門朝拜。

今天的禁忌

結婚,開業,辦喜事,埋滿月,辦百日宴,交易,娶床,開市,埋客,買車,看病,搬床,做梁,做醬,埋投資,造船,挖魚塘,擺酒,掛號手術,換床,釀酒,辦喪事。

根據黃歷,2022年9月13日是簽約的好日子。

買賣合同中貨物交付前的損壞風險由誰來承擔?

壹般由出賣人承擔,但法律規定了標的物交付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幾種情形。《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方不收貨就要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方承擔。

(3)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本法第1條第二款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不領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148條規定,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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