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職意味著離開現有的職位。公共和私營機構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解雇和死亡而離職。
2.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所以辭職和辭職不是同壹個概念。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有三種情況:
壹是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未經單位同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為3日)。但是,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第二,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妳可以不提前30天或者不經批準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勞動者沒有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不給予經濟補償,還應當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