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應在男女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可以是女方戶籍所在地,也可以是男方戶籍所在地。帶上妳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壹份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關於領結婚證的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在我國的婚姻登記條例中,男女雙方要求登記結婚的,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接受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審查和詢問,經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工作人員應當當場為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並發給結婚證。但是,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的,工作人員也應當當場說明理由,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壹款: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