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條,法人在清算中的地位、清算後剩余財產的處理以及法人在清算終止期間的存續,但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清算結束並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法人在清算結束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271條規定,建築物所有人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如營業用房)享有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共用部位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有權利和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營業用房時,其對共用部位的共有權和共管理權壹並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道路、綠地等權利。建築區劃內屬於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業主所有,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所有,城市公共綠地或者個人所有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