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審上訴時間應從收到壹審判決、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對壹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天;不服壹審裁定的期限為五日。收到壹審判決書時,最後壹頁還會寫明具體的上訴期限。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