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妳簽了購買合同,壹切都會好嗎?等壹下,壹切還有很多變數,妳要註意很多方面。
第壹項:按照開發商通知的時間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
商品房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的,開發商應當在合同確定的交付日期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接手續。如果開發商的通知已經明確了時間、地點和應攜帶的證件,買受人應當按時辦理交接手續。買受人拒絕收房或未如期辦理交房手續的,須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房日起轉移給買受人。
第二條:辦理交接時,要求開發商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現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規定,商品房交付時通常符合下列條件: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和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已取得房屋測繪成果,用於房屋權屬登記;商品房存在的權利瑕疵已經消除;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冊)。買受人在交付商品房時,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合同約定的證明文件。開發商拒絕出示或者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該商品房,並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約定承擔延期交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