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意義上的交付應包括占有和所有權的轉移。轉移占有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房屋轉移占有視為房屋交付,也就是俗稱的“交鑰匙”。因此,買受人收到房屋鑰匙即視為房屋交付。
2.所有權轉移要求出賣人在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並通知買受人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房屋交接手續,如交付房產證,從而實現所有權轉移。
3.鑰匙只屬於房屋交付的事實。但由於其缺少了交付房產證的環節,這種交鑰匙行為屬於不完全交付房屋,只有在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後才能實現房屋的真正交付。
總之,交鑰匙只能說是交房的壹部分。交鑰匙只有其進入房屋的密碼通行證,壹般會有多套鑰匙供業主使用,所以收房時要註意所有權的轉移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