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或者離開監獄之日起十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待手續,並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知決策機關。
法律依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羈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適用社區矯正的,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評估;
(二)對看守所羈押的擬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核實並確定社區矯正的執行場所;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作出監外執行決定;
(三)對看守所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及時通知和送達法律文書,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交付執行工作;
(四)社區矯正對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被社區矯正機構制止、正在實施的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令等違法行為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現場處置;協助社區矯正機構處理突發事件;
(五)幫助查找失去聯系的社區矯正對象;執行人民法院的逮捕決定;被判處撤銷緩刑、假釋的罪犯和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脫逃的,應當予以追捕;
(六)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決定暫時將社區矯正對象收監,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
(七)限制社區矯正對象出境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