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工資可以通過工人和雇主之間的協商確定。
試用期內正常辭職的,工資按出勤天數發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申請辭職,並提前三日提交書面辭職申請;簽約日期為同壹天,申請辭職日期為簽約日期後第四天。第四天,交接手續必須雙方簽字,包括貨物的交付。如果個人檔案需要在公司第十天同時領取,必須要有公司印章,蓋章後才能自己暫時保管。試用期內辭職的公司原則上不能扣員工工資,除非員工在任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壹般情況下,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3天通知公司人事部門,辭職當天當面結算工資。公司定期發工資的那天給妳發工資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