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城市市容造成損害,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發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