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包括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國有獨資、外商投資和外商獨資。
2.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3.個人獨資企業。
4.合夥企業。
5.全民所有制企業。
6.集體所有制企業。
7.農民專業合作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