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陸因為父親請假未獲批準,被公司辭退了。首先,我們來看看這個過程。65438年6月6日,陸某請假回家,請假時間為2020年6月6日至6月3日。但是,當時沒有收到該公司的反饋。直到65438+10月7日,陸才意識到公司沒有請假,只能回公司。但是在回來的路上,我得知了父親去世的消息,我必須回家處理後事。14年10月14日陸返回公司,6月15日開始工作。然而,5438年6月+10月31日,陸某收到公司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陸某得知自己被辭退。
第二,公司制度存在壹定缺陷。我們從時間節點來看這家公司。為什麽6號沒有及時批下來?員工在路上的時候,知道自己請假沒有被批準,然後馬上回公司。公司沒有及時審批造成的問題,為什麽要讓員工承擔責任?另外,7日喪假和事假扣了三天。只能說陸曠工兩天,與公司稱曠工三天並不相符。
第三,勞動者應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說現在生活越來越好,人們的幸福指數提高了。但父親病危,卻不準請假,卻因處理父親喪事被辭退。這種公司真的讓人心寒。勞動者必須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