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壹條國家對水域的利用進行統壹規劃,確定可以用於養殖的水域、灘塗。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允許其使用該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