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011發布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對耕地的定義如下: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耕地、新開發、復墾整理的土地、休閑地(包括休閑地和休耕地);以農作物(包括蔬菜)為主,零星種植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可以收獲壹季的養殖灘、灘。耕地包括溝、渠、路、埂,寬度南部< 1.0m,北部< 2.0m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屬於臨時種植的,臨時種植果樹、茶樹、樹木且耕作層未被破壞的耕地,其他臨時變更的耕地。
由上可見,耕地以種植農作物(包括蔬菜)為主,允許零星種植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而且允許在耕地上臨時種植果樹、茶樹、樹木,只要不破壞耕作層。
但是,眾所周知,我國耕地分為壹般耕地和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能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嚴禁在基本農田種樹,所以不允許在基本農田隨便種樹。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植樹的緊急通知》指出,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植樹。凡在基本農田上進行植樹造林(包括種植速生豐產林)、挖塘養魚、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帶建設的,必須立即制止和糾正。占用基本農田種植速生豐產林的,應當限期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