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農民在農地上建農場從事養殖,是農業部和國土資源部鼓勵發展農業的壹項福利或政策措施。是在農業作為基礎產業的前提下,鼓勵村民發展經濟產業的政策支持,所以規劃建設部門把養殖場當成非法拆遷是不可取的。現在所有的農村農場都需要辦理養殖手續。那些沒有辦理之前手續的養殖場,現在可以補辦,但是限禁區的養殖場必須拆除或者關停。對於養殖區,有汙染源的處理設施壹定要看,否則就要關停。如果汙染不是特別嚴重,就不去管了。最多是環保部門或者政府部門的人提醒壹下。因為我們農村需要的發展,不僅僅取決於農業的發展,還取決於各種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同步發展,這樣我們才能負擔得起這種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合農用地開發的,優先進行農用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