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市場評估值)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