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市公安局處罰:
(壹)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的,給予警告,並處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對涉嫌違法犯罪活動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品的,沒收物品,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