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者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名稱、種類、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