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條,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壹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房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並公布登記材料目錄。
第十壹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申請註冊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部門確認與原件壹致的復印件。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擴展數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不同的登記申請,詢問申請事項是否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材料中需要進壹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查詢結果應由申請人簽名確認並存檔。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房屋登記的有關情況需要進壹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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